诉讼的即决审判阶段
在商业范畴内,诉讼的决定可能在庭审前,即即决审判阶段产生。即决审判是由一个法院根据诉讼的事件实质或者纠纷的某些特定问题而做出的决定。即决审判必须由一方通过“即决审判请求”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提出请求。即决审判请求必须包括证据,例如附有宣誓下(宣誓书或证实确认)陈述的资料。支持或反驳的证据必须基于亲身知识。陈述必须列出能作为可接受证据的事实,并且必须主动显示证人有能力为上述问题作证。法院可允许这类陈述由庭外采证,对书面质问的回应,或者其他立誓的陈述进行补充或反驳。当一个“即决审判请求”被提出且有可接受的证据支持,则对方不可依赖诉状或答辩状内有关事实的陈述和否认, 而必须列出具体事实来显示问题存在实质性争议,需进行庭审。
即决审判只在有证据显示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且请求即决审判的一方按照法律有权获得一个审判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在决定实质性争议是否存在时,法院必须站在支持没有请求即决审判的一方的角度分析所有事实和推论。就即决审判而言,当人们在影响诉讼结果的事实上持不同意见时,实质性争议即存在。因此,当对事实存在合理的争议,且这个争议对决定纠纷的解决是必要的,那么将不能进行即决审判,且诉讼必须通过和解或庭审决定。
即决审判只在有证据显示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且请求即决审判的一方按照法律有权获得一个审判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在决定实质性争议是否存在时,法院必须站在支持没有请求即决审判的一方的角度分析所有事实和推论。就即决审判而言,当人们在影响诉讼结果的事实上持不同意见时,实质性争议即存在。因此,当对事实存在合理的争议,且这个争议对决定纠纷的解决是必要的,那么将不能进行即决审判,且诉讼必须通过和解或庭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