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商标法
1. 商标法的背景及历史
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在那个年代,“公会”,或者特定产业的手工业者的结社,受政府颁布的法令管理。在14,15世纪,随着商人及手工业公会的兴起,类似于商标的符号以及徽标开始出现在各个贸易领域,被用作辨识生产商品的公司的方式。当地的公会通常会致力于宣传其商品的质量,一旦他们这么做了,那些公会的所在城市或地区便会因为他们的宣传而变得闻名遐迩。为了维护这种卓越的商誉,公会需要限制其成员与个体的数量,并对其生产瑕疵产品的成员进行惩罚。
公会要求他们的成员在他们的产品上标识出可供辨识的记号。比如为了表明组成优质瓷器的粘土的矿场资源,陶艺家公会建立了特定矿场的具体记号。附随有特定矿场记号的陶瓷商品也许会因为其持久的品质,通透的外表,或者作为纯粹的完美陶瓷工艺的见证者而饱受公众的赞扬。这些商品被英国人销往每家每户的餐具柜以及壁橱中。当一个公司拥有一个特定矿场,这个符号成为了象征公司本身的同义词。这些符号与现代商标不同,他们旨在为公会创造收益,而不是为产品生产者本身带来好处。
从那时起,联邦,以及与联邦法律遥相辉映的华盛顿州法律,开始发展一种反映被标识的商品确切生产起源的商标法。在近现代,产品的质量更多的取决于生产者的身份,而不是原材料产地。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更多的被用于实现生产者或者经销商辨识其自身的个人权利。商品的原材料产地,由于其特性,依然被作为提供消费者保护的一种工具。根据联邦法律,这种关于商标的法律工具在兰纳姆法案(Lanham Act)中予以规定。
根据我们的现有知识,一个标志被创造于其本身被公众熟知的流通市场中。因此,根据普通法,如果一个商品或服务被销往特定的地理区域并将其归类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拥有相同的来源,那么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即可在该地理区域内创立相应的标志权利。无论在联邦或者州进行注册都要首先基于上述销售行为的发生,注册本身只是将相应的标志权利扩散到了更为广阔的地理区域。因此,如果一家屠宰场在华盛顿州注册了“没有大香肠”肉制品,这个标志即被认定为在这个州的任一地点“广为人知”,即便是在该肉制品可能从来没有走向市场销售的西雅图。在联邦进行注册会将这种“广为人知”扩散到全部美国区域,前提是在当前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特定的地理区域中没有已经存在的标志在市场流通。根据普通法,一旦普通法权利先于注册行为而存在,那么普通法权利优于注册行为。
2. 兰纳姆法案中的联邦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主要由兰纳姆法案加以规定。“普通法”商标权利由各州的具体法律加以规定,以华盛顿州为例,一旦企业将名称或者徽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自动产生,这些权利可以在州法院强制履行。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注册的标志在联邦法院享有比未注册的标志更高级别的法律保护——兰纳姆法案第43(a)条给予注册与未注册的商标不同程度的联邦法律保护。商标法保护了公司的商誉,同时帮助消费者轻易的辨识其所购商品的生产来源。
原则上,商标法,由阻止其他人通过复制用以辨识原产地的商标的方式降低了消费者在购物及作出购买决定时的花费,商标法可以给予潜在消费者予以——印有该种标志的商品——是他曾经购买过的喜欢或者不喜欢的商品的确认。同时,商标法还给予令人满意的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模仿该商品的竞争对手)获得财务上的,声誉上的奖励的确认。商标法由此鼓励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同时阻止那些希望针对消费者不能快速评估所要购买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这一弱点而生产劣质产品的生产者。
标志的选择及传播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请记住一旦获得对于某一字样的独占权利,那么该权利的注册者便剥夺了公众使用这一字样的权利。由于上述原因,对于特定字样的独占权利一般会优于公众对于特定字样的使用权。在每一项联邦商标注册案例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商标办公室”)都会从公众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进而代表公众的权利。最终,一个标志要想从公众的使用中剥离,该标志必须拥有极大的对于商品来源的辨识度,这种辨识度要大于公众对于相关词汇的广泛而必要的使用需求。
一个图案(例如字样或者标徽)只有在与众不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或者服务标志。如果一个字样不够独特,商标办公室将会驳回将其从公众字典中剥离的商标注册申请。公众应当时刻享有相应权利,例如看见一杯冰镇啤酒,公众可以用“冰镇”对其进行描述,因为一项意图以“冰镇”为标志进行的商标申请将会被驳回。一个独特的字样可以将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有效的区分开来。一个非独特的字样仅仅可以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质量进行描述。一个字样的独特性一般可以根据独特性的程度划分为五种。从最具独特性到最缺少独特性,这些种类为:
• 臆造性
• 任意性
• 暗示性
• 描述性(包括姓氏)
• 类别。
标志的“强度”决定于其在上述五种标志类别中所属的种类。臆造性标志被认为更强于描述性标志,因为法庭予以臆造性商标更多的法律保护。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以及暗示性标志具有足够的独特性用以发挥商标的功能。另外一方面,如果一个字样为描述性标志,该字样只有在其拥有第二层含义的时候可以发挥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功能。例如前文所述“冰镇”啤酒的类别标志,永远不能发挥商标的功能。
臆造性标志
臆造性标志是专门用以发挥商标功能并不具备作为标志之外的其他任何含义的字样。臆造性标志碑认为是最为强力的标志类型。例如,“柯达”在其成为商标之前不具有除与产品有关的商标名称之外的任何含义,不管是摄影商品或其他。被创造的标志在之前任何一个字典中都找不到,完完全全是一个新词。实际上,“柯达”是乔治.伊斯特曼声称一位摄影师在按下他的“布朗尼”照相机拍照的时候快门发出的声音。
任意性标志
一个任意性标志是对于一个在一般意义上与所售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关系的字样。这种标志含有在被用于商标之前已经在字典中存在的文字或图片,但是字典中该字样的含义与所售产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关系。任意性标志同样立刻获得注册资格。根据小道消息,史蒂芬.乔布斯选择“苹果”作为其产品商标与牛顿借由一个从树上掉下的苹果而伸张万有引力定律有关。
暗示性标志
暗示性标志是暗示与所售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性质,质量或者特征的标志,但其并没有对产品的性质进行直接描述,而是需要消费者结合暗示对产品的性质予以想象。尽管暗示性标志并没有臆造性标志和任意性表示那样强有力,暗示性标志在现实生活中相较于前两者更为广泛使用,因为它在消费者心中种下了一颗关于产品性质的种子,只需要少量的市场营销和广告花费,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相应产品认知就会生根发芽。一个暗示性标志需要消费者在思想中(或者如法庭经常描述的,“想象,想法和感知”)轻轻地一蹦,来达成商品确切性质的结论。花旗银行(金融服务),灰狗(巴士线路),美洲豹(汽车),以及花花公子(杂志)皆为广为人知的暗示性标志。与其相对,描述性标志不需要消费者运用任何想象、想法或者感知即可达成相应结论。将这种区别在实践中加以区分是商标法领域最为困难的一点。
描述性标志
描述性标志(或者更加准确的,“仅仅为描述性标志”)是仅仅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描述的字样。如果一个字样仅仅是描述性的,那么它完全不是一个标志,因为它并没有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加以区分。一个描述性商标是一个对于该商标所服务的产品或服务特性的界定。它一般是一个形容词或者形容词短语,例如“冰镇”啤酒。如果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那么其不具备享有商标保护以及获得所有基于商标带来的收益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描述性标志不能再商标办公室进行首要注册。相替代的,商标申请者可以通过从属注册的方式进入市场,但其并不享有主张独占权利的能力,即其不能在联邦法庭的诉讼中获得律师费的赔偿以及法庭赔偿和其他被认为只属于独特性标志的所有权所享有的利益。但请意识到,这并不是故事的结束,因为一个标志可以经过时间的推移以及使得该标志获得独特性的事件从补充注册转换为首要注册。
3. 对于非独特性标志的法律保护
为了满足转换成为首要注册的需要,公众必须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和销售,对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者在市场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使得非独特性标志获得独特性加以确认。当消费者开始认可该标志可以作为辨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来源,而不是精确的形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时,该标志获得独特性。一个标志可以通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大量广告投放或者市场营销的金钱花费,或者其他持续性使用标志从而获得独特性。后天取得的独特性被形容为获得次要含义。次要含义表明尽管该标志表面上市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但消费者认定这个标志含有辨识其来源的功能。一旦描述性的词语显示其获得“次要含义”(首要含义是一般情况下描述性词语的通常意义),一个可以受保护的商标就此产生。获得次要含义通常借由使用消费者调查予以证明。一个后天获得独特性的标志实例为电脑中的“电子”牌;
描述性标志中的其中一个分支是源于姓氏的标志。固特异轮胎是以“硬化”(同样是一个商标,但属于非描述性的)橡胶过程的发明者查尔斯.固特异的姓氏而命名的。在美国商标法中,这种源于姓氏的标志被予以和描述性标志相同的对待。作为其结果,姓氏在经由广告投放或长期使用而获得次要含义之前并不享有法律保护。如果公众对一个商标名称的第一反应即为这是一个姓氏,或者其包含一个姓氏以及其他非注册的材料,那么该商标即为“首先是一个姓氏”。一旦一个姓氏获得次要含义,该标志受商标法保护。其他人不能将该标志使用于其他易混淆的商品上,即使他们和该商标拥有相同的名字。
正如描述性标志可以在公众心中从描述性由获得次要含义而变为可注册的有效商标,一个有效的商标同样可以变为类商标,如果其存在迷惑性,使得公众错误的对其进行使用。一个由曾经的商标变为类商标的例子是阿司匹林。尽管仍然有80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及欧洲的很多国家仍然为乙醚水杨酸使用拜耳商标名,但一个美国法院宣布“阿司匹林”成为类商标。现有商标中曾经被考虑过成为类商标的候选人的是施乐以及舒洁。在公众心中使其重新回到有效标志的过程与获得次要含义相同。作为应对措施,施乐投放了大量的金钱用于广告宣传,以此来方式公众对于该名称的错误使用。通过上述措施,施乐似乎避免了失去其商标的损失。
描述性学说与后天获得的独特性之间的紧张状态时商标法中被考虑的最为频繁的问题之一。在1911年标准绘画公司诉特立尼达沥青制造公司一案中,原告通过“罗布罗伊德”这一商标销售屋顶材料,原告基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被告使用“罗布罗”这一商标名这一行为进行起诉。原告声称其使用“罗布罗伊德”这一商标超过12年,曾经基于这一商标大量投放产品广告,并且在美国和国际上基于这一商标建立了大量有价值的贸易渠道。不管以上事实,法庭裁定“罗布罗伊德”技术上是一个无效商标,因为其为描述性术语。一个描述性术语可以被所有竞争者用来描述他们的产品,只有独特性术语才有资格成为商标。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法庭查阅了字典,其中将“罗布罗伊德”定义为一个模仿坚硬的橡胶而命名的名字。尽管原告销售的屋顶材料中不含有橡胶,但法庭认定其商标所用术语相较于暗示性标志,更符合描述性标志的法定条件,因为其象征着与橡胶类似的性能,例如防水性,这些性能符合屋顶材料的特性。除此之外,其对于坚硬的橡胶而进行的姓名模仿并没有使其描述性的特性改变从而获得有效的商标的认证条件。综上所述,“罗布罗伊德”不是一个商标法案(在此之後只保护臆造性商标以及任意性商标)中“技术上的商标”。
4. 欺骗性的标志不能获得注册
一个欺诈性的术语永远不能获得商标保护,甚至可能受到禁止使用的命令。当该术语表明的质量或质量等级与其实际情况不符,且这种不符属于“实质性”的,将会影响到购买者对于是否购买该产品的决定,该术语即为欺诈性术语。
1919年布鲁厄姆诉布兰顿制造公司一案尽管不是完全严格依据商标法做出决定,但该案仍阐明了商标法中何为欺诈性广告。被告以“奶油多”为商标名销售人造黄油,该商品曾经含有30%的奶油,但在案件诉讼时并没有含有任何奶油。法庭裁定被告不准继续使用商标“奶油多”。尽管以上决定是基于肉制品检查法,而不是商标法做出的。该商标于1908年注册,于1904年开始使用;本案审理于1919年,案件审理当时该产品不含有任何奶油。农业部采取行动阻止被告继续使用该商标,法庭裁定该行动有效,同意政府对于使用商标“奶油多”是欺诈性的并且会诱导消费者相信人造黄油中含有奶油的判断。
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是192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诉温斯特德针织品公司。在该案中,法庭对于商标“纯天然美利奴羊”,“纯天然羊毛”,“纯天然毛线”,“澳大利亚羊毛”以及类似的商标是否由于所涉商品仅仅含有极少百分比的羊毛而为欺诈性商标,以及温斯特德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这些商标进行裁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基于兰纳姆法案第五章于1914年9月26日进行起诉,针对温斯特德公司的欺诈性广告行为。在恰当的庭审程序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勒令被告停止使用上述商标。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对原判进行了修改,认定使用上述商标在法案第五章的涵盖范围之外,部分原因是贸易成员并没有因为商标名称而受到欺骗。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以广大编制品生产厂商普遍在内衣材料使用上进行虚假宣传,绝大多数零售商都清楚的知道“美利奴羊毛”并不意味着100%羊毛为由进行的抗辩。对于商标内容所做出的谎言,即便这种谎言已经在产业实践中被其他竞争者广为接受,依然是谎言。因此,并没有使得这种关于羊毛的虚假宣传作为一种存在着更少的不公平性的竞争方式。行业内部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欺诈的标尺,公众是否会被欺骗才应作为其衡量标准。由于这些商标对公众是欺诈性的,因此其被禁止使用。
5. 获得联邦商标注册
一旦满足相应标准,商标权即可在美国知识产权与商标办公室进行注册。兰纳姆法案给予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关于商标“注册者”的独占权利,从而禁止其竞争者使用该商标。商标保护取决于商业使用上,而不是注册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都享有受兰纳姆法案保护的权利。尽管如此,注册(“首要注册”)可以提供如下优势:
• 国家范围内的商标权利
• 注册的标志被推定为有效的商标
• 注册簿上列明的所有人被推定为商标权利的正确所有人
• 推定相应标志没有由于不使用而被“遗弃”
• 可以在联邦法院基于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 “不可抗辩性”。在注册商标五年之后,如果没有受到任何反对,一个商标获得成为“不可抗辩”的资格。一个不可抗辩的标志不能“仅仅由于欺诈性”而被攻击。
• 推定告知——即侵权者不能做出其没有意识到注册商标存在的抗辩
• 对于侵权而做出的更多救济方式,包括三倍罚金的可能性以及伪造带来的刑事责任(伪造是比侵权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 获得使得美国海关阻止带有侵权标志的进口商品流入美国的权利
申请联邦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收取275美元的费用。整个过程从开始申请之日起到最终注册完成大概持续6个月。在一般实践中会聘用商标律师代表未来所有人进行注册申请。
一旦递交申请,申请将会排几个月的队。最终,一位商标办公室的商标审查员将会根据商标审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整个审查过程非常复杂,仅仅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并不一定能保证审查合格。申请者可以预料到商标审查员将会需要申请者对商标审查手册充分了解。整部商标申请手册可以再网上查阅,并可以通过文本搜索格式查找,其位于 http://tmep.uspto.gov/RDMS/detail/manual/TMEP/current/d1e2.xml。
一旦商标审查员发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申请者将会收到一份“初步拒绝”文件,表明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影响,经常会附随有商标审查手册中的相应条款。申请者将会有6个月的时间递交一份有利于申请者的回应。这些回应本身应当使用审查员可辨识的术语。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对于商标审查手册的相关知识是华丽且空泛的回应术语所不能替代的。(同样重要的是,这些术语本身在之后会成为申请者在委员会或者在联邦上诉法院提起推翻审查员决定的相关证据)如果商标审查员被回应的内容所说服,申请可以被批准注册。如果没有,一个“最终拒绝”文件将会被下达。
当申请被批准后,该申请将被移送到商标办公室公报上予以“公开”。一旦公开,其他公司有30天的时间基于商标审查员在批准注册之时可能没有掌握的事实而对商标注册提出抗议。如果没有提起上诉,注册最终完成。
如果该注册收到商标审查员的最终拒绝,申请者可以在商标法庭和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类似的,如果申请被第三方所反对,该上诉会被商标法庭和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
实际使用与意图使用
一项注册申请可以基于商业中的“实际使用”或善意的意图使用提起。一项意图使用仅仅是一个占位符。其被禁止注册知道申请者切实将该标志应用于州际商业活动。意图使用的价值在于建立优先级——即决定哪项商业活动首先获得商标权利。
商业包装
商业包装有别于商标,同时又类似于商标,独特性是商业包装有效性的判断标尺。1992年两个比索公司诉墨西哥小屋一案是有关于商业包装界定的有利蓝本。根据巡回法院间关于什么是商业包装内在独特性的不同解释——诸如其他商标——在没有获得次要含义的时候仍可获得保护。法院推定商业包装是商标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形式,商标在其具备内在独特性或者后天获得的独特性时受到保护,并且没有理由对商业包装适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该案与一个未经注册的墨西哥餐厅的商业包装有关。法院注意到陪审团被下达关于商业包装“是商业的整体图像。餐厅商业包装可以包括餐厅的整体外观与造型,识别签名,内部厨房建筑平面图,装饰,菜单,用以上菜的装备,服务员制服,以及其他反应餐厅整体图像的特征。”的指令。
根据传统,商业包装一般被认为是产品的外包装的受保护要素,但其同样涵盖产品设计本身。产品设计要素可以包括颜色,尺寸,形状,气味,甚至风味。尽管判例准据法明确的表示上述设计特征永远不具备“内在独特性”,意味着其不能在被采用后立即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但一旦阻碍其获得保护的因素消失,其仍可获得保护资格。
为了符合商业包装保护的标准,产品设计特征必须证明其拥有后天获得的独特性或者在相当一部分相关购买人群中获得“次要含义”。次要含义意为相关特征作为资源的标志符号获得新的(或次要)含义。因此,为了获得保护,产品设计商业包装的所有人必须能够对消费群体开始将特定产品设计与其拥有者进行关联而做出阐明。市场营销和广告投放通常在这一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辨明来源知识商业包装保护中的难题之一。除此之外,兰纳姆法案还需要产品外形不能为了获得保护而采取“功能性”的设计。一个商标在“实质性的使用或者图案的目的或者当其影响到花费或者图案的质量”时即被认定为是功能性的。因此,功能性在产品设计方面即为超越仅仅服务于辨明产品来源的目的,或利用美学外观加强产品吸引力,以及服务于其他用途,例如增强产品表现。如果产品设计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功能性的,其不能收到保护。
商业外观保护旨在保护消费者受到其他类似的模仿原产品而设计的包装或外观的产品的误导;避免消费者由于误导而购买该产品。例如,一个儿童服装生产线所采用的形状,颜色,以及采用材料可以受到商业包装的保护(即便如此,服装设计本身并不受保护),也可以适用于保护杂志封面设计,同样可以适用于两个比索一案中的墨西哥餐厅,餐厅外观受到法律保护,一个红酒店中展示红酒的方式同样可以受保护。当一个实体在市场中建立了商业包装,该实体应当进行其可以进行的所有操作,包括根据兰纳姆法案注册商业包装,用以保护相应权利。
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在那个年代,“公会”,或者特定产业的手工业者的结社,受政府颁布的法令管理。在14,15世纪,随着商人及手工业公会的兴起,类似于商标的符号以及徽标开始出现在各个贸易领域,被用作辨识生产商品的公司的方式。当地的公会通常会致力于宣传其商品的质量,一旦他们这么做了,那些公会的所在城市或地区便会因为他们的宣传而变得闻名遐迩。为了维护这种卓越的商誉,公会需要限制其成员与个体的数量,并对其生产瑕疵产品的成员进行惩罚。
公会要求他们的成员在他们的产品上标识出可供辨识的记号。比如为了表明组成优质瓷器的粘土的矿场资源,陶艺家公会建立了特定矿场的具体记号。附随有特定矿场记号的陶瓷商品也许会因为其持久的品质,通透的外表,或者作为纯粹的完美陶瓷工艺的见证者而饱受公众的赞扬。这些商品被英国人销往每家每户的餐具柜以及壁橱中。当一个公司拥有一个特定矿场,这个符号成为了象征公司本身的同义词。这些符号与现代商标不同,他们旨在为公会创造收益,而不是为产品生产者本身带来好处。
从那时起,联邦,以及与联邦法律遥相辉映的华盛顿州法律,开始发展一种反映被标识的商品确切生产起源的商标法。在近现代,产品的质量更多的取决于生产者的身份,而不是原材料产地。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更多的被用于实现生产者或者经销商辨识其自身的个人权利。商品的原材料产地,由于其特性,依然被作为提供消费者保护的一种工具。根据联邦法律,这种关于商标的法律工具在兰纳姆法案(Lanham Act)中予以规定。
根据我们的现有知识,一个标志被创造于其本身被公众熟知的流通市场中。因此,根据普通法,如果一个商品或服务被销往特定的地理区域并将其归类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拥有相同的来源,那么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即可在该地理区域内创立相应的标志权利。无论在联邦或者州进行注册都要首先基于上述销售行为的发生,注册本身只是将相应的标志权利扩散到了更为广阔的地理区域。因此,如果一家屠宰场在华盛顿州注册了“没有大香肠”肉制品,这个标志即被认定为在这个州的任一地点“广为人知”,即便是在该肉制品可能从来没有走向市场销售的西雅图。在联邦进行注册会将这种“广为人知”扩散到全部美国区域,前提是在当前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特定的地理区域中没有已经存在的标志在市场流通。根据普通法,一旦普通法权利先于注册行为而存在,那么普通法权利优于注册行为。
2. 兰纳姆法案中的联邦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主要由兰纳姆法案加以规定。“普通法”商标权利由各州的具体法律加以规定,以华盛顿州为例,一旦企业将名称或者徽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商标权利自动产生,这些权利可以在州法院强制履行。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注册的标志在联邦法院享有比未注册的标志更高级别的法律保护——兰纳姆法案第43(a)条给予注册与未注册的商标不同程度的联邦法律保护。商标法保护了公司的商誉,同时帮助消费者轻易的辨识其所购商品的生产来源。
原则上,商标法,由阻止其他人通过复制用以辨识原产地的商标的方式降低了消费者在购物及作出购买决定时的花费,商标法可以给予潜在消费者予以——印有该种标志的商品——是他曾经购买过的喜欢或者不喜欢的商品的确认。同时,商标法还给予令人满意的产品的生产者(而不是模仿该商品的竞争对手)获得财务上的,声誉上的奖励的确认。商标法由此鼓励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同时阻止那些希望针对消费者不能快速评估所要购买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这一弱点而生产劣质产品的生产者。
标志的选择及传播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请记住一旦获得对于某一字样的独占权利,那么该权利的注册者便剥夺了公众使用这一字样的权利。由于上述原因,对于特定字样的独占权利一般会优于公众对于特定字样的使用权。在每一项联邦商标注册案例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商标办公室”)都会从公众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进而代表公众的权利。最终,一个标志要想从公众的使用中剥离,该标志必须拥有极大的对于商品来源的辨识度,这种辨识度要大于公众对于相关词汇的广泛而必要的使用需求。
一个图案(例如字样或者标徽)只有在与众不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或者服务标志。如果一个字样不够独特,商标办公室将会驳回将其从公众字典中剥离的商标注册申请。公众应当时刻享有相应权利,例如看见一杯冰镇啤酒,公众可以用“冰镇”对其进行描述,因为一项意图以“冰镇”为标志进行的商标申请将会被驳回。一个独特的字样可以将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有效的区分开来。一个非独特的字样仅仅可以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质量进行描述。一个字样的独特性一般可以根据独特性的程度划分为五种。从最具独特性到最缺少独特性,这些种类为:
• 臆造性
• 任意性
• 暗示性
• 描述性(包括姓氏)
• 类别。
标志的“强度”决定于其在上述五种标志类别中所属的种类。臆造性标志被认为更强于描述性标志,因为法庭予以臆造性商标更多的法律保护。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以及暗示性标志具有足够的独特性用以发挥商标的功能。另外一方面,如果一个字样为描述性标志,该字样只有在其拥有第二层含义的时候可以发挥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功能。例如前文所述“冰镇”啤酒的类别标志,永远不能发挥商标的功能。
臆造性标志
臆造性标志是专门用以发挥商标功能并不具备作为标志之外的其他任何含义的字样。臆造性标志碑认为是最为强力的标志类型。例如,“柯达”在其成为商标之前不具有除与产品有关的商标名称之外的任何含义,不管是摄影商品或其他。被创造的标志在之前任何一个字典中都找不到,完完全全是一个新词。实际上,“柯达”是乔治.伊斯特曼声称一位摄影师在按下他的“布朗尼”照相机拍照的时候快门发出的声音。
任意性标志
一个任意性标志是对于一个在一般意义上与所售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关系的字样。这种标志含有在被用于商标之前已经在字典中存在的文字或图片,但是字典中该字样的含义与所售产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关系。任意性标志同样立刻获得注册资格。根据小道消息,史蒂芬.乔布斯选择“苹果”作为其产品商标与牛顿借由一个从树上掉下的苹果而伸张万有引力定律有关。
暗示性标志
暗示性标志是暗示与所售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性质,质量或者特征的标志,但其并没有对产品的性质进行直接描述,而是需要消费者结合暗示对产品的性质予以想象。尽管暗示性标志并没有臆造性标志和任意性表示那样强有力,暗示性标志在现实生活中相较于前两者更为广泛使用,因为它在消费者心中种下了一颗关于产品性质的种子,只需要少量的市场营销和广告花费,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相应产品认知就会生根发芽。一个暗示性标志需要消费者在思想中(或者如法庭经常描述的,“想象,想法和感知”)轻轻地一蹦,来达成商品确切性质的结论。花旗银行(金融服务),灰狗(巴士线路),美洲豹(汽车),以及花花公子(杂志)皆为广为人知的暗示性标志。与其相对,描述性标志不需要消费者运用任何想象、想法或者感知即可达成相应结论。将这种区别在实践中加以区分是商标法领域最为困难的一点。
描述性标志
描述性标志(或者更加准确的,“仅仅为描述性标志”)是仅仅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描述的字样。如果一个字样仅仅是描述性的,那么它完全不是一个标志,因为它并没有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加以区分。一个描述性商标是一个对于该商标所服务的产品或服务特性的界定。它一般是一个形容词或者形容词短语,例如“冰镇”啤酒。如果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那么其不具备享有商标保护以及获得所有基于商标带来的收益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描述性标志不能再商标办公室进行首要注册。相替代的,商标申请者可以通过从属注册的方式进入市场,但其并不享有主张独占权利的能力,即其不能在联邦法庭的诉讼中获得律师费的赔偿以及法庭赔偿和其他被认为只属于独特性标志的所有权所享有的利益。但请意识到,这并不是故事的结束,因为一个标志可以经过时间的推移以及使得该标志获得独特性的事件从补充注册转换为首要注册。
3. 对于非独特性标志的法律保护
为了满足转换成为首要注册的需要,公众必须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和销售,对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者在市场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使得非独特性标志获得独特性加以确认。当消费者开始认可该标志可以作为辨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来源,而不是精确的形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时,该标志获得独特性。一个标志可以通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大量广告投放或者市场营销的金钱花费,或者其他持续性使用标志从而获得独特性。后天取得的独特性被形容为获得次要含义。次要含义表明尽管该标志表面上市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但消费者认定这个标志含有辨识其来源的功能。一旦描述性的词语显示其获得“次要含义”(首要含义是一般情况下描述性词语的通常意义),一个可以受保护的商标就此产生。获得次要含义通常借由使用消费者调查予以证明。一个后天获得独特性的标志实例为电脑中的“电子”牌;
描述性标志中的其中一个分支是源于姓氏的标志。固特异轮胎是以“硬化”(同样是一个商标,但属于非描述性的)橡胶过程的发明者查尔斯.固特异的姓氏而命名的。在美国商标法中,这种源于姓氏的标志被予以和描述性标志相同的对待。作为其结果,姓氏在经由广告投放或长期使用而获得次要含义之前并不享有法律保护。如果公众对一个商标名称的第一反应即为这是一个姓氏,或者其包含一个姓氏以及其他非注册的材料,那么该商标即为“首先是一个姓氏”。一旦一个姓氏获得次要含义,该标志受商标法保护。其他人不能将该标志使用于其他易混淆的商品上,即使他们和该商标拥有相同的名字。
正如描述性标志可以在公众心中从描述性由获得次要含义而变为可注册的有效商标,一个有效的商标同样可以变为类商标,如果其存在迷惑性,使得公众错误的对其进行使用。一个由曾经的商标变为类商标的例子是阿司匹林。尽管仍然有80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及欧洲的很多国家仍然为乙醚水杨酸使用拜耳商标名,但一个美国法院宣布“阿司匹林”成为类商标。现有商标中曾经被考虑过成为类商标的候选人的是施乐以及舒洁。在公众心中使其重新回到有效标志的过程与获得次要含义相同。作为应对措施,施乐投放了大量的金钱用于广告宣传,以此来方式公众对于该名称的错误使用。通过上述措施,施乐似乎避免了失去其商标的损失。
描述性学说与后天获得的独特性之间的紧张状态时商标法中被考虑的最为频繁的问题之一。在1911年标准绘画公司诉特立尼达沥青制造公司一案中,原告通过“罗布罗伊德”这一商标销售屋顶材料,原告基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被告使用“罗布罗”这一商标名这一行为进行起诉。原告声称其使用“罗布罗伊德”这一商标超过12年,曾经基于这一商标大量投放产品广告,并且在美国和国际上基于这一商标建立了大量有价值的贸易渠道。不管以上事实,法庭裁定“罗布罗伊德”技术上是一个无效商标,因为其为描述性术语。一个描述性术语可以被所有竞争者用来描述他们的产品,只有独特性术语才有资格成为商标。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法庭查阅了字典,其中将“罗布罗伊德”定义为一个模仿坚硬的橡胶而命名的名字。尽管原告销售的屋顶材料中不含有橡胶,但法庭认定其商标所用术语相较于暗示性标志,更符合描述性标志的法定条件,因为其象征着与橡胶类似的性能,例如防水性,这些性能符合屋顶材料的特性。除此之外,其对于坚硬的橡胶而进行的姓名模仿并没有使其描述性的特性改变从而获得有效的商标的认证条件。综上所述,“罗布罗伊德”不是一个商标法案(在此之後只保护臆造性商标以及任意性商标)中“技术上的商标”。
4. 欺骗性的标志不能获得注册
一个欺诈性的术语永远不能获得商标保护,甚至可能受到禁止使用的命令。当该术语表明的质量或质量等级与其实际情况不符,且这种不符属于“实质性”的,将会影响到购买者对于是否购买该产品的决定,该术语即为欺诈性术语。
1919年布鲁厄姆诉布兰顿制造公司一案尽管不是完全严格依据商标法做出决定,但该案仍阐明了商标法中何为欺诈性广告。被告以“奶油多”为商标名销售人造黄油,该商品曾经含有30%的奶油,但在案件诉讼时并没有含有任何奶油。法庭裁定被告不准继续使用商标“奶油多”。尽管以上决定是基于肉制品检查法,而不是商标法做出的。该商标于1908年注册,于1904年开始使用;本案审理于1919年,案件审理当时该产品不含有任何奶油。农业部采取行动阻止被告继续使用该商标,法庭裁定该行动有效,同意政府对于使用商标“奶油多”是欺诈性的并且会诱导消费者相信人造黄油中含有奶油的判断。
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是192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诉温斯特德针织品公司。在该案中,法庭对于商标“纯天然美利奴羊”,“纯天然羊毛”,“纯天然毛线”,“澳大利亚羊毛”以及类似的商标是否由于所涉商品仅仅含有极少百分比的羊毛而为欺诈性商标,以及温斯特德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这些商标进行裁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基于兰纳姆法案第五章于1914年9月26日进行起诉,针对温斯特德公司的欺诈性广告行为。在恰当的庭审程序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勒令被告停止使用上述商标。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对原判进行了修改,认定使用上述商标在法案第五章的涵盖范围之外,部分原因是贸易成员并没有因为商标名称而受到欺骗。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以广大编制品生产厂商普遍在内衣材料使用上进行虚假宣传,绝大多数零售商都清楚的知道“美利奴羊毛”并不意味着100%羊毛为由进行的抗辩。对于商标内容所做出的谎言,即便这种谎言已经在产业实践中被其他竞争者广为接受,依然是谎言。因此,并没有使得这种关于羊毛的虚假宣传作为一种存在着更少的不公平性的竞争方式。行业内部并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欺诈的标尺,公众是否会被欺骗才应作为其衡量标准。由于这些商标对公众是欺诈性的,因此其被禁止使用。
5. 获得联邦商标注册
一旦满足相应标准,商标权即可在美国知识产权与商标办公室进行注册。兰纳姆法案给予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关于商标“注册者”的独占权利,从而禁止其竞争者使用该商标。商标保护取决于商业使用上,而不是注册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都享有受兰纳姆法案保护的权利。尽管如此,注册(“首要注册”)可以提供如下优势:
• 国家范围内的商标权利
• 注册的标志被推定为有效的商标
• 注册簿上列明的所有人被推定为商标权利的正确所有人
• 推定相应标志没有由于不使用而被“遗弃”
• 可以在联邦法院基于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 “不可抗辩性”。在注册商标五年之后,如果没有受到任何反对,一个商标获得成为“不可抗辩”的资格。一个不可抗辩的标志不能“仅仅由于欺诈性”而被攻击。
• 推定告知——即侵权者不能做出其没有意识到注册商标存在的抗辩
• 对于侵权而做出的更多救济方式,包括三倍罚金的可能性以及伪造带来的刑事责任(伪造是比侵权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 获得使得美国海关阻止带有侵权标志的进口商品流入美国的权利
申请联邦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对网上商标注册申请收取275美元的费用。整个过程从开始申请之日起到最终注册完成大概持续6个月。在一般实践中会聘用商标律师代表未来所有人进行注册申请。
一旦递交申请,申请将会排几个月的队。最终,一位商标办公室的商标审查员将会根据商标审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整个审查过程非常复杂,仅仅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并不一定能保证审查合格。申请者可以预料到商标审查员将会需要申请者对商标审查手册充分了解。整部商标申请手册可以再网上查阅,并可以通过文本搜索格式查找,其位于 http://tmep.uspto.gov/RDMS/detail/manual/TMEP/current/d1e2.xml。
一旦商标审查员发现申请中存在的问题,申请者将会收到一份“初步拒绝”文件,表明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影响,经常会附随有商标审查手册中的相应条款。申请者将会有6个月的时间递交一份有利于申请者的回应。这些回应本身应当使用审查员可辨识的术语。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对于商标审查手册的相关知识是华丽且空泛的回应术语所不能替代的。(同样重要的是,这些术语本身在之后会成为申请者在委员会或者在联邦上诉法院提起推翻审查员决定的相关证据)如果商标审查员被回应的内容所说服,申请可以被批准注册。如果没有,一个“最终拒绝”文件将会被下达。
当申请被批准后,该申请将被移送到商标办公室公报上予以“公开”。一旦公开,其他公司有30天的时间基于商标审查员在批准注册之时可能没有掌握的事实而对商标注册提出抗议。如果没有提起上诉,注册最终完成。
如果该注册收到商标审查员的最终拒绝,申请者可以在商标法庭和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类似的,如果申请被第三方所反对,该上诉会被商标法庭和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
实际使用与意图使用
一项注册申请可以基于商业中的“实际使用”或善意的意图使用提起。一项意图使用仅仅是一个占位符。其被禁止注册知道申请者切实将该标志应用于州际商业活动。意图使用的价值在于建立优先级——即决定哪项商业活动首先获得商标权利。
商业包装
商业包装有别于商标,同时又类似于商标,独特性是商业包装有效性的判断标尺。1992年两个比索公司诉墨西哥小屋一案是有关于商业包装界定的有利蓝本。根据巡回法院间关于什么是商业包装内在独特性的不同解释——诸如其他商标——在没有获得次要含义的时候仍可获得保护。法院推定商业包装是商标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形式,商标在其具备内在独特性或者后天获得的独特性时受到保护,并且没有理由对商业包装适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该案与一个未经注册的墨西哥餐厅的商业包装有关。法院注意到陪审团被下达关于商业包装“是商业的整体图像。餐厅商业包装可以包括餐厅的整体外观与造型,识别签名,内部厨房建筑平面图,装饰,菜单,用以上菜的装备,服务员制服,以及其他反应餐厅整体图像的特征。”的指令。
根据传统,商业包装一般被认为是产品的外包装的受保护要素,但其同样涵盖产品设计本身。产品设计要素可以包括颜色,尺寸,形状,气味,甚至风味。尽管判例准据法明确的表示上述设计特征永远不具备“内在独特性”,意味着其不能在被采用后立即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但一旦阻碍其获得保护的因素消失,其仍可获得保护资格。
为了符合商业包装保护的标准,产品设计特征必须证明其拥有后天获得的独特性或者在相当一部分相关购买人群中获得“次要含义”。次要含义意为相关特征作为资源的标志符号获得新的(或次要)含义。因此,为了获得保护,产品设计商业包装的所有人必须能够对消费群体开始将特定产品设计与其拥有者进行关联而做出阐明。市场营销和广告投放通常在这一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辨明来源知识商业包装保护中的难题之一。除此之外,兰纳姆法案还需要产品外形不能为了获得保护而采取“功能性”的设计。一个商标在“实质性的使用或者图案的目的或者当其影响到花费或者图案的质量”时即被认定为是功能性的。因此,功能性在产品设计方面即为超越仅仅服务于辨明产品来源的目的,或利用美学外观加强产品吸引力,以及服务于其他用途,例如增强产品表现。如果产品设计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功能性的,其不能收到保护。
商业外观保护旨在保护消费者受到其他类似的模仿原产品而设计的包装或外观的产品的误导;避免消费者由于误导而购买该产品。例如,一个儿童服装生产线所采用的形状,颜色,以及采用材料可以受到商业包装的保护(即便如此,服装设计本身并不受保护),也可以适用于保护杂志封面设计,同样可以适用于两个比索一案中的墨西哥餐厅,餐厅外观受到法律保护,一个红酒店中展示红酒的方式同样可以受保护。当一个实体在市场中建立了商业包装,该实体应当进行其可以进行的所有操作,包括根据兰纳姆法案注册商业包装,用以保护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