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雇员的责任
美国公司的董监事和高级官员在雇佣,辞退,升职,支付工资和为员工提供合理住处等方面对公司的雇员和未来的雇员有义务,因此也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和雇佣相关的针对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索赔可以采取下列诉讼的形式:不当解雇,性骚扰,各种歧视,以及可能违反美国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1964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同工同酬法,雇员年龄歧视法案,
家庭与医疗假法,美国残疾人法案,以及WRC第49章“劳动条例”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责任经常与公司直接对员工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并在一起。在许多法域内,合同义务并不直接延伸至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反,违反合同会通过例如不正当干预合同关系,违反受信义务,有意或疏忽的虚假陈述,普通法欺诈,和侵权性质的引导等普通法原则间接影响公司董监事和官员的法律责任。“不正当干预经济关系”是一种在华盛顿州法律之下被认可的侵权,并用于在公司内作为控制人的个人用不当手段对合同关系带来伤害的情况下。
这些责任经常与公司直接对员工负有的合同义务合并在一起。在许多法域内,合同义务并不直接延伸至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反,违反合同会通过例如不正当干预合同关系,违反受信义务,有意或疏忽的虚假陈述,普通法欺诈,和侵权性质的引导等普通法原则间接影响公司董监事和官员的法律责任。“不正当干预经济关系”是一种在华盛顿州法律之下被认可的侵权,并用于在公司内作为控制人的个人用不当手段对合同关系带来伤害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