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的义务
在美国,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面纱下受到显著的免责保护。大多数州法院裁决债权人在追讨逾期债务时唯一的资源限于他们与公司之间合同中的条款。他们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来对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直接诉讼理由。不过,这层保护远非绝对。当公司通过公司债券、无担保债券或其他债务政权的形式发行债务债券,并在此后未能履行债务,那么这个公司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会因对债主的虚假陈述而面临和上文提到的对所有权证券持有人的虚假陈述相同的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成立的所在州,当公司破产时,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债主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新的优先权。在American
Catholic Educational Programming Foundation, Inc. v. Gheewalla, 2007 WL 1453705
(Del. May 18, 2007)案例中,也许是美国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法院的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个人没有权利对公司董监事以违反受信义务提出直接索赔。”这也排除了债主在公司的濒临破产阶段对其董监事提出直接或间接索赔。不过,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承认了债主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接替股东的位置的权利。因此,债主享有以违反受信义务为由对破产公司董监事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法的律地位。此外债主也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追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破产法中的自动冻结条例不能被应用在与负债的公司相关的具有清偿能力的当事人或当事方上。
在华盛顿州法律下,前董监事或高级官员可能因欠薪而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雇主故意地、有目的性地剥夺员工一部分工资可能会导致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在Morgan v. Kingen, 210 P.3d 995 (Wash. 2009)案例中,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工资支付具有法定优先地位,具体表现在对惩罚性赔偿赔偿,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强加个人责任,作为对有意的欠薪的惩罚。”
在华盛顿州法律下,前董监事或高级官员可能因欠薪而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雇主故意地、有目的性地剥夺员工一部分工资可能会导致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在Morgan v. Kingen, 210 P.3d 995 (Wash. 2009)案例中,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工资支付具有法定优先地位,具体表现在对惩罚性赔偿赔偿,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强加个人责任,作为对有意的欠薪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