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的责任
美国的董监事以及高级执法人员对企业有三个历史悠久的责任。他们分别是:关注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服从义务。这些义务一般都存在在州法律。关注义务要求企业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善意原则,带着一个普通的、小心谨慎的、在类似职位上的人在相似情况下会有的关心,并且通过其合理地认为对公司有利,而不是与公司利益相悖的方式履行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忠实义务要求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主要利益,而非为其个人利益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且要求他们不为一己私利而以公司利益为代价篡夺公司的机会。服从义务要求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发布财务报告,正确地发出股利支票,定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且遵守公司章程,地方法规,和企业章程。
在华盛顿州修订法中,在华盛顿州州务卿的企业与慈善部门注册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四项基本执业行为准则。首先,他们必须1)真诚地;2)带着一个普通的、小心谨慎的、在类似职位上的人在相似情况下会有的关心地;3)用管理人员合理认为的对公司最有利对方式履行他们的义务。第二,在履行其义务时,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利依靠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这其中包括财务报告和其他由一名或多名在有争议问题上可靠且由能力胜任的企业管理员人员或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或其他有专业能力的人士准备的财务数据。第三,在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了解能使依靠他人失去合理性时,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义务。最后,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遵守以上基本执业行为准则地情况下、在他们各自的公司职责下的任何行为都不用负法律责任。
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能履行以上任意一个责任,他/她就要对公司负责,一般通过在州法院提起的股东代代表诉讼的形式。股东代表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针对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乱纪行为,失职行为或懈怠和不作为提出的诉讼。作为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股东必须首先对董事会提出要求。不过,根据In re F5 networks, Inc,. 207 P.3d 433 (Wash. 2009)的案例,当这样的要求是无用的时,可以不用提出。一般来说,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来经营判断法则来保护他们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判断法则”是法庭在针对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中的一个推定。这个法则推定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带着应有的注意做出了合理的商业决定,并在工作时掌握了法庭不能完全了解的对商业模式的理解。
因此,法庭不会事后猜测企业董监事和高级官员的“商业决定”。 这种推定是可以被反驳的。当原告根据事实确立了违背忠实义务或失职行为,推定就被推翻了。的确,在华盛顿州以外的法域,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因以下作为及不作为被判定有责任,其中包括:放弃他们的职责或不作为;在没能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考量的情况下批准重大交易;没能建立报告系统使董监事能监管公司规范并做出知情的决定。在Riss v. Angel, 934 P.2d 669 (1997)的案例中,华盛顿最高法院认可了其决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董事会的决定。但是,法院在“……因缺少足够的调查和基于不准确的信息而导致决定不合理,武断并违反承诺条款”的情况下反对董事会的“商业决定”。
在华盛顿州修订法中,在华盛顿州州务卿的企业与慈善部门注册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四项基本执业行为准则。首先,他们必须1)真诚地;2)带着一个普通的、小心谨慎的、在类似职位上的人在相似情况下会有的关心地;3)用管理人员合理认为的对公司最有利对方式履行他们的义务。第二,在履行其义务时,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利依靠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这其中包括财务报告和其他由一名或多名在有争议问题上可靠且由能力胜任的企业管理员人员或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或其他有专业能力的人士准备的财务数据。第三,在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了解能使依靠他人失去合理性时,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义务。最后,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遵守以上基本执业行为准则地情况下、在他们各自的公司职责下的任何行为都不用负法律责任。
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能履行以上任意一个责任,他/她就要对公司负责,一般通过在州法院提起的股东代代表诉讼的形式。股东代表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针对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乱纪行为,失职行为或懈怠和不作为提出的诉讼。作为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股东必须首先对董事会提出要求。不过,根据In re F5 networks, Inc,. 207 P.3d 433 (Wash. 2009)的案例,当这样的要求是无用的时,可以不用提出。一般来说,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来经营判断法则来保护他们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判断法则”是法庭在针对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中的一个推定。这个法则推定董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带着应有的注意做出了合理的商业决定,并在工作时掌握了法庭不能完全了解的对商业模式的理解。
因此,法庭不会事后猜测企业董监事和高级官员的“商业决定”。 这种推定是可以被反驳的。当原告根据事实确立了违背忠实义务或失职行为,推定就被推翻了。的确,在华盛顿州以外的法域,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因以下作为及不作为被判定有责任,其中包括:放弃他们的职责或不作为;在没能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考量的情况下批准重大交易;没能建立报告系统使董监事能监管公司规范并做出知情的决定。在Riss v. Angel, 934 P.2d 669 (1997)的案例中,华盛顿最高法院认可了其决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董事会的决定。但是,法院在“……因缺少足够的调查和基于不准确的信息而导致决定不合理,武断并违反承诺条款”的情况下反对董事会的“商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