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税务
外国公司的美国所得税务可分为两类:
1. 美国来源的投资所得,和
2. 在美国赚取的营业所得。
投资所得一般必须缴纳总收入的30%预扣税额。 如果该收入获
得者居住的国家和美国签有有效的所得税条约,则其预扣税率一般会降低。 付款的公司或个人必须预扣税额,然后汇给美国税务当局。 如果预扣税正确汇出,外国公司即履行了纳税义务,一般不需要在美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美国投资所得主要包含美国公司支付的股息、美籍人士支付的利息、从美国的无形财产赚取的使用权费、以及从销售位于美国的投资用房地产的收入等。
对外国公司的美国利息收入征税有两个重要的法规例外情况。 这些条款旨在促进在美国的外国投资。 第一种称为“银行利息例外”,规定是不对外国公司在美国银行存款所赚取的利息收入课税。 第二种称为“投资组合利息例外”,规定是不对提供大多数贷款给美籍人士或持有美籍人士发行债券的外国公司的利息收入课税。
外国公司的净美国营业收入是按公司按累进税率从15%到35%课税。在美国的净营业收入是总美国营业收入减去容许的业务开销减免。 常见的美国营业收入类型包括:
1. 销售商品的收入,如果所有权和损失风险转给美国的买家。
2. 美国境外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美国办事处实质参与销售。
3. 销售美国制造或生产的商品的收入(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
4. 提供服务的收入,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提供服务时确实身处于美国。
5. 从实际位于美国的有形或不动产赚取的租金收入。
6. 位于美国的无形财产的使用许可费收入。
如果外国公司收取美国的应税营业收入,则必须提交一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此所得税申报表用于申报收到的总美国营业所得、相关的扣除额和计算应缴净税额。 如果遵照适当的免税程序,营业所得一般不需要预扣税。
除公司所得税外,外国公司还必须按汇出到外国母公司的美国公司利润的30%缴纳分公司税。 分公司税类似于美国公司支付外国股东的股息税,因为它代表对在美国赚取而寄回美国境外使用的利润征收的税。 分公司税率和股息预扣税率皆为30%。 如果外国公司居住的国家和美国签有生效的所得税条约,则此税率也一般可以降低。
所得税条约对外国公司赚取营业利润的美国税务优待做出了重大修改。 美国所得税条约一般规定,不对符合所得税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的美国业务活动所得利润征收美国所得税或分公司税,除非该外国公司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设有办公室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有雇员或有惯常地代表外国公司签订合同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即表示它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允许符合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赚取所有类型的营业收入而不对其征收美国所得税,只要他们在美国保有常设机构。 这表示外国公司可以向美国客户销售商品、在美国提供服务、或授予无形资产在美国的使用许可而不须向美国纳税,只要这些活动不达到常设机构的水平。 这对于在和美国没有签订所得税条约的国家成立的外国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1. 美国来源的投资所得,和
2. 在美国赚取的营业所得。
投资所得一般必须缴纳总收入的30%预扣税额。 如果该收入获
得者居住的国家和美国签有有效的所得税条约,则其预扣税率一般会降低。 付款的公司或个人必须预扣税额,然后汇给美国税务当局。 如果预扣税正确汇出,外国公司即履行了纳税义务,一般不需要在美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美国投资所得主要包含美国公司支付的股息、美籍人士支付的利息、从美国的无形财产赚取的使用权费、以及从销售位于美国的投资用房地产的收入等。
对外国公司的美国利息收入征税有两个重要的法规例外情况。 这些条款旨在促进在美国的外国投资。 第一种称为“银行利息例外”,规定是不对外国公司在美国银行存款所赚取的利息收入课税。 第二种称为“投资组合利息例外”,规定是不对提供大多数贷款给美籍人士或持有美籍人士发行债券的外国公司的利息收入课税。
外国公司的净美国营业收入是按公司按累进税率从15%到35%课税。在美国的净营业收入是总美国营业收入减去容许的业务开销减免。 常见的美国营业收入类型包括:
1. 销售商品的收入,如果所有权和损失风险转给美国的买家。
2. 美国境外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美国办事处实质参与销售。
3. 销售美国制造或生产的商品的收入(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
4. 提供服务的收入,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提供服务时确实身处于美国。
5. 从实际位于美国的有形或不动产赚取的租金收入。
6. 位于美国的无形财产的使用许可费收入。
如果外国公司收取美国的应税营业收入,则必须提交一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此所得税申报表用于申报收到的总美国营业所得、相关的扣除额和计算应缴净税额。 如果遵照适当的免税程序,营业所得一般不需要预扣税。
除公司所得税外,外国公司还必须按汇出到外国母公司的美国公司利润的30%缴纳分公司税。 分公司税类似于美国公司支付外国股东的股息税,因为它代表对在美国赚取而寄回美国境外使用的利润征收的税。 分公司税率和股息预扣税率皆为30%。 如果外国公司居住的国家和美国签有生效的所得税条约,则此税率也一般可以降低。
所得税条约对外国公司赚取营业利润的美国税务优待做出了重大修改。 美国所得税条约一般规定,不对符合所得税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的美国业务活动所得利润征收美国所得税或分公司税,除非该外国公司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设有办公室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有雇员或有惯常地代表外国公司签订合同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即表示它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允许符合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赚取所有类型的营业收入而不对其征收美国所得税,只要他们在美国保有常设机构。 这表示外国公司可以向美国客户销售商品、在美国提供服务、或授予无形资产在美国的使用许可而不须向美国纳税,只要这些活动不达到常设机构的水平。 这对于在和美国没有签订所得税条约的国家成立的外国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