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护以及违禁品的赔偿
在华盛顿州以及一些其他的州对于商品销售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知识产权保护。在采用统一商法典(UCC)的州,(合同中)还包含了关于完整多有权默示担保,它包括反侵权的默示担保。具体来说,U.C.C.
§2-312(3) 中写到:“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作为销售特定类型商品的经销商应担担保货物不受第三方潜在诉讼的制约,但如果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卖方不受该特殊要求所引发的诉讼的制约。”
因此,为了证明赔偿人违反了成文法担保,受偿人应当证明:
1. 卖方是销售特定类型商品的经销商;
2. 商品在交付时受制于第三方的“正当主张”;
3. 买方对商品没有特殊要求;
4. 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订立关于免除担保的协议
虽然这四个要素中有三个都是不证自明的——卖方是否为商人,买方对商品有无特殊要求,以及双方之间有没有另外的免责协议——但有一个要素仍需证明,即什么叫做“正当主张”?判定何为第三方主张是否“正当”的判例法并不多。此外,这些界定了“正当性”的判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第三方的侵权主张是否“正当”是一个交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见 SunCoast Merchandise Corp. v. Myron Corp., 393 N.J. Super. 55 (N.J. App. Div. 2007), cert. denied, 194 N.J. 270, 944 A.2d 30 (N.J. 2008)。如果陪审团裁决否认了受偿者的诉求,那么陪审团会认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是“正当的”。然而,如果陪审团没有相关裁决,那么受偿者显然不会愿意证明潜在主张的正当性。例如,双方当事人就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达成和解。这种情况下,潜在的赔偿者也肩负着避免正当性主张的负担。
实践中,当供应商提供了某种被推定为侵权的部件并且该部件与买方自己的产品相结合时,被担保方就获得了某种利益。当专利所有权人主张侵权时,抗辩的责任以及侵权赔偿就落到了最适宜确定主张是否成立以及最有经济能力解决该问题的当事人身上。
因此,为了证明赔偿人违反了成文法担保,受偿人应当证明:
1. 卖方是销售特定类型商品的经销商;
2. 商品在交付时受制于第三方的“正当主张”;
3. 买方对商品没有特殊要求;
4. 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订立关于免除担保的协议
虽然这四个要素中有三个都是不证自明的——卖方是否为商人,买方对商品有无特殊要求,以及双方之间有没有另外的免责协议——但有一个要素仍需证明,即什么叫做“正当主张”?判定何为第三方主张是否“正当”的判例法并不多。此外,这些界定了“正当性”的判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第三方的侵权主张是否“正当”是一个交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见 SunCoast Merchandise Corp. v. Myron Corp., 393 N.J. Super. 55 (N.J. App. Div. 2007), cert. denied, 194 N.J. 270, 944 A.2d 30 (N.J. 2008)。如果陪审团裁决否认了受偿者的诉求,那么陪审团会认为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是“正当的”。然而,如果陪审团没有相关裁决,那么受偿者显然不会愿意证明潜在主张的正当性。例如,双方当事人就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达成和解。这种情况下,潜在的赔偿者也肩负着避免正当性主张的负担。
实践中,当供应商提供了某种被推定为侵权的部件并且该部件与买方自己的产品相结合时,被担保方就获得了某种利益。当专利所有权人主张侵权时,抗辩的责任以及侵权赔偿就落到了最适宜确定主张是否成立以及最有经济能力解决该问题的当事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