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州商标注册
华盛顿州商标注册在华盛顿修正法案第19.77.010款中予以规定。其他一些州的注册条款与华盛顿州的法规结构相同并对其进行了移植。因为华盛顿州在1955年采用了注册法规,并且根据模范州立商标法案于1989,1994,1998,2003,2010以及2011年进行了修改。模范州立商标法案建立了46个州商标法的基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错误的名称注册,州务卿被指定成为商标的注册人。同样地,在州务卿办公室中任职的其他职员将会努力的对所有交流,通信以及与州内注册相关的文档进行回应,未来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地址与其进行联系:
Washington Secretary of State
Corporations Division
801 Capital Way S.
PO Box 40234
Olympia, WA 98504-0234
(360) 725-0377
e-mail: [email protected]
注册程序,在联邦注册中,纯粹的是法规创造的产物,在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30中予以规定。类似的,申请费由州务卿予以规定。申请费可以基于申请的具体分类数量进行变化。每个独立的种类申请费为55美元。当一个申请包含有商品或者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时,每一个类别都需要交纳相应的申请费。分类是被大量挑选出来的用以规定独特的市场,即使这些市场间可能存在着联系。商品与服务的分类由州务卿进行确立并与美国分类系统存在大量一致。一个单独的申请可以结合其商标被用于的恰当分类包含任何或者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州务卿的分类为计算费用提供了明确的界线。
为了阐明对于商标的使用,以此来获得注册保护,申请人必须提供三个样本或复印件,包括一个原始商品,用以满足每种商品或服务的注册条件。
注册存续期为5年。一项关于更新注册的申请可以在注册过期前的6个月之内递交给州务卿,与最初的注册申请相同,申请人必须提供三个样本,包含一个现行使用的原始样本。更新申请需要申请人满足关于原始申请的全部需要。注册仅可为扔在华盛顿州境内累计流通达到5年以上的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更新。必须进行更新的通知需,在原始注册或更新存续期过期前1年之内,但不少于6个月时下达给注册人,或者根据记录其代理人。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50款规定州务卿没有通知注册人或注册人没有受到通知都将对注册存续期予以延长,或者赦免注册人更新失败的状况。
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标注册更新申请采取州务卿规定的相同的表格。注册与注册更新的区别在于申请费的不同。更新费用由州务卿所规定,现为每个分类50美元。商标注册或更新的表格可以在 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进行下载。
正如联邦法规的规定,华盛顿州法规包含保留意图在未来注册的商标的条款。使用商标的独占权利可以被意图注册商标的人所保留,或者被一个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改变其商标的意图所保留。该保留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特定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方式予以保留。但是,该保留只能递交一份申请,其延续期为180天。
华盛顿州注册仅赋予商标在华盛顿州内的权利,事实上,伴随注册申请而进行的审查的性质和深度由于有限的商品覆盖范围,没有联邦商标系统那样全面细致。缴纳给华盛顿州的费用将会提供给接受注册申请之前的潜在商标调查。该项调查仅包括先前已于华盛顿州注册的商标,用以确保华盛顿州以外存在的商标在于华盛顿州注册之前不会获得跨州的法规权利。
不像文字标识那样具有容易通过基于文本的搜索进行审查的内在属性,设计标识为相应的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挑战。设计标识通过用单词或言语对其进行描述并编入索引。这些描述可以被搜索,因此可能在不需要对之前进行过的搜索进行回应的情况下,对华盛顿州已经存在的类似的设计标识进行检索。搜索为纯粹的基于文本的搜索,当两种类似的商标均被注册的情况下,法庭会对这些注册进行协调。对于每一个文字标识或者设计标识来说,记录被通过描述标识的术语进行搜索,而不是种类。如果搜索调查没有发现冲突,那么申请可以获得注册。
华盛顿州没有对注册商标必须“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要求;尽管如此,商标注册的申请必须包括申请者在华盛顿州现行使用该商标的相关陈述。一个集体商标,集体交易标志,或者集体标志是一个组织(例如一个结社)拥有的商标,被其成员用以辨识其铲平质量等级或者准确性,地理起源,或者其他该组织具有的特性。集体商标是大多数商标“原产地标记”原则的例外;它们标志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来源。一个集体商标,相较于只有一个个体牵涉其中,当交易者属于这个组织其中时,可以被不同的交易者所使用。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标志。两者主要的区别是集体商标可以被组织中的成员所使用,而证明标志可以被任何符合特定证明标志所有人指定标准的人所使用。华盛顿州只允许商标和服务标志进行注册。没有条文对证明标志和集体商标进行规定。
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20款规定,华盛顿州对含有特定词语或术语的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了限制。标志不能注册如果其为:
a.含有或构成构成不道德的,欺诈性的,或者诽谤性的标志;或
b.含有或构成诽谤或错误的将个人,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与之相关联,或将其带入到耻辱或不光彩的漩涡中;或
c.含有或构成旗帜或盾徽或其他美国荣誉符号,或者任何州或市政当局,或任何外国国家,或任何针对上述内容的仿真;或
d.在没有获得特定生者同意的情况下,含有或构成姓名,描绘,或特定生者的签名;或
e.含有或构成与州内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者一个曾在州内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祖先首先使用过并未经抛弃的商标,在申请人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后,会造成误解或错误或欺骗的情况。
这些限制与模范法案第二章中的限制高度一致,除了关于仅仅是欺骗性的,地理欺骗性的,或首要仅仅是个姓氏的情况。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30(1)(e)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做出该商标在华盛顿州现行使用的相关陈述。
记录商标的转让,注册,或者州务卿规定的相关申请需要缴纳10美元的费用。发放一个新的注册证明给受让人的现行费用为5美元。商标注册转让的相关表格可以在以下网站进行下载: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
华盛顿州的法规包含伴随注册而带来的有利于注册人的推定用以鼓励注册行为。商标的注册证明是注册的有效性,注册人对于商标的所有权,以及注册人在州内对商标所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享有独占权利的确凿证据。尽管如此,商标的注册并不能给予基本潜在事实进行推定。例如,不能对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进行法定推定。
因为注册是华盛顿州法规的产物,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也在华盛顿州法院有效。一个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侵权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50款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了禁止令救济。法庭会命令一名侵权者将其所有伪造品或模仿品转交给一名法庭官员或者注册人,对其全部摧毁。同样,一名注册人可以期待主张金钱赔偿:一个侵权人必须支付所有基于侵权使用而创造的收益给注册人,或者赔偿所有因为侵权使用注册人商标而带来的损失。法庭可能会给予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或在基于恶意而进行的错误行为下给予胜诉方不超过三倍收益的罚金。
相关法律仅对其他人的商业使用提供禁止令救济。但是,如果主动意图可以得到证明,所有人可以获得商标法提供的其他救济方式。没有案件仅仅通过修正法案而进行判决。涉及到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60款的规定,大多数近期基于商标的诉求都被法庭驳回了。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60款的诉求通常与违反兰纳姆法案第43条(联邦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诉求相结合。
注册人可以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50款的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在注册人不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法庭将会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行详细审查。如前所述,华盛顿州是一个特定的地理市场范围,华盛顿州之外进行的商标使用不能给予一个外国人以法律优势地位。罚金或横平赔偿不能针对一个本国人(美国公民)判给一个外国人(非美国公民),除非:
a.该外国人先于本国公民在华盛顿州的使用而在美国境内使用商标;或
b.该标志获得美国的联邦注册,或于本国人开始使用时,为州务卿所保留给该外国居民。
正如兰纳姆法案规定的一样,华盛顿州法案同样对一个著名标志可以被由使用该著名标志的劣质或不同产品所损害这一点予以认定。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60款对伤害州内“著名”商标予以确认。不同于兰纳姆法案,稀释原则只有在华盛顿州才得以认定。判例法中没有稀释原则,同样的,联邦成文法中也没有。判例法将其称之为“淡化”。一脉相承的,如果法规的特定条件被满足,稀释原则得以成立;没有必要对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加以证明。即使双方当事人缺乏竞争关系,该法规依然可以适用。尽管如此,由其他人在比较性的商业广告或促销中对于一个著名标志的公平使用不能被作为起诉理由。
根据华盛顿州法律规定,仅设计州的注册,一个法庭,在裁量一个标志是否是著名标志以及具备独特性的质量时,将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相关法规创造了以下8种非排他性因素:
• 本身的或者后天取得的州内商标的独特性,
• 商标使用涉及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持续时间及范围,
• 州内投放广告及公开,
• 地理交易区域,
• 交易渠道,
• 州内标志所有者及其他当事人在交易区域及交易渠道中被辨识的程度,
• 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以及
• 州内或联邦注册。
华盛顿州禁止不正当的商业实践
正如联邦法规一样,华盛顿州涉及到不正当商业实践的内容亦以“不正当商业实践——消费者保护”为题,并编纂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10款。作为迷你版“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项华盛顿州法案的禁止条款与相关联邦法案中的相似。具体而言,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章第(a)(1)款类似;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与谢尔曼反垄断法法案第一章类似;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40款与克雷顿法案相似。华盛顿州法案同样包含有涉及到联邦反垄断概念的法律条款,例如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50款,与禁止竞争者达成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协议有关。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60款涉及到其他公司获得一公司股票以此达到减少竞争的目的有关。
华盛顿州法案颁布于1961年,颁布伊始只是为华盛顿州司法部长的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在1970年,该法案得到修订,为由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欺诈行为或实践而“商业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诺德斯特姆公司诉塔普奥罗斯一案中,华盛顿最早法院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裁定错误的挪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名是不正当的商业实践,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的规定。同样,在费什诉世界运动用品奖杯公司一案中,华盛顿州上诉法院裁定于普遍流通的杂志上投放欺诈性广告的行为可以基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进行起诉。在其农产品并不是在华盛顿州种植的情况下,将所有农产品打上“华盛顿州种植”的标签是对消费者保护法案的触犯。
在由一项由司法部长发起的诉讼中,当华盛顿州被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或者依据亲权理论代表购买标志有在州内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法院可以采取行动限制或阻止任何非法行为,并且将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或财产归为原状。在这些诉讼中,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40款规定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2000美元,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10款禁止令规定的行为赔偿数额不能大于25,000美元。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40款规定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或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40款的个人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100,000美元,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的任何公司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500,000美元。
与之相反,如果当事人是个人,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90款为任何经由不正当竞争或者不正当欺诈行为或实践蒙受损失的个人提供了法律诉由。在个人诉讼中,法庭可以下发禁止令,以及/或者给予蒙受损失的当事人以实际损害赔偿。法庭同样可以给予当事人以诉讼花费的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法庭亦可在不超过10,000美元的情况下,增加最多三倍于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在基于2009年7月26日及之后而产生的诉由,上述数额限制为25,000美元。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3.66.020款,如果在华盛顿州享有受限制司法管辖权的州立法院(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大于75,000美元。一般而言,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20款规定,以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90款为诉由而发起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损害发生时起四年。华盛顿州法规没有条款允许集体诉讼。在华盛顿州成文法或判例法中都没有任何显示,在州内一般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允许集体诉讼,即便如此,由于集体诉讼救济的广泛性,笔者认为法院应当要求特定的立法主体对集体诉讼在成文法中进行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华盛顿州外的行为触犯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款中的规定,华盛顿州法院自动获得对于该人的管辖权。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60款规定,任何方式的个人送达都可以直接递送给该人。尽管该法案表面上致力于消费者保护,但判断该法案保护范围的标准是特定行为造成的“损害”,商业竞争者提起的诉讼也是可以被允许的。一脉相承的,该法案没有明确的限定在仅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然而,该法案被华盛顿州法院限定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参阅2003年西格尔诉亚马逊网站一案。
除商标注册法案之外,华盛顿州没有任何关于商标伪造的法律条款,刑法条款将“错误的广告投放”定义为一种轻罪。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40款以及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50款禁止商标模仿及伪造,并且为上述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将“错误的广告投放”定义为在特定的主观意图或者诱使公众介入到任何义务或者相关商品交易的直接故意下,制作,公开发表,传播,循环往复,或者将涉及到商品,证券,服务,或任何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含有失实,欺诈,或误导的任何主张,代表,或事实陈述,以广告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适用于提供给公众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例外情况是在不知其所述内容为错误的善意驱动下,制作,公开发表,传播,循环往复,或者将错误的广告呈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前述行为的犯罪性,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60款规定只有司法部长或者检察官才能提起限制和组织错误的广告投放的诉讼。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70款规定,任何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而下达的命令或禁止令的个人,都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90天的监禁,或者两罚并行。
商业名称相关的特别问题
华盛顿州商业公司法案编纂于修订法案的第23B条。尽管没有特别规定商标问题,注册及更新公司名称需符合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30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20款规定,华盛顿州允许在成立公司前保留公司名称。盈利性公司或者非盈利性公司的名称的保留期限为不可更新的180天,极为相似的法规同样适用于非盈利性公司。保留公司名称需要缴纳30美元的申请费。非盈利性公司的注册费用为20美元。申请加速服务需要额外缴纳50美元。在成立公司前保留公司名称不是必须的。
正如商标一样,公司名称应当具有不被近似的名称所混淆的利益。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10款特别规定公司名称必须与其他已经获得州内经营权限的公司名称,或者任何已经被其他公司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有效区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15.060款特别规定任何申请州内经营权限的州外公司名称必须与任何州内公司名称或已经获得州内经营权限的公司名称,或已经被其他公司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有效区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10(5)款特别规定,公司名称不能被仅仅通过使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类型名称的变形而获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的区分。同样的,通过在公司名称上添加或删除诸如“这”,“和”等简单词语的行为同样无法满足区分的条件。标点符号,大小写字母,特殊的字母或符号,或者使用名称缩写依然不能将其与其他已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区分开来。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45款对非盈利性组织的名称要求提出了类似的规定。
华盛顿商业公司法案中没有对公司还没有事实成立时,对名称中使用“公司”进行规定。尽管如此,非盈利性公司不能使用上述字样。因为公司结构的改变会对公司相应资本责任问题产生影响,因此华盛顿州需要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上述术语的缩写。如果州外公司在其名称中没有上述术语或缩写,该州外公司必须在其将在华盛顿州内使用的公司名称中添加一个或多个上述术语或缩写。
与商标相同,在允许注册前,州务卿将会对相应的商标名称进行搜索。州务卿办公室也许会在整体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下,允许不同的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相同的词语。和商标不同,不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没有给予公司名称以充分的与商标或服务标志带来的影响相同的法定利益。公司名称注册的最好的一点只是简单的对公司已注册这一事实予以证明。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个优质商品的辨明身份应当与制造传播该商品的公司身份予以区分。公司明证保留及延期的申请可以递交给州务卿。相关表格可以在以下网址进行下载:
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
同联邦法律一样,华盛顿州对于规制银行的法律与规制其他商业实体的法律不同。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23B.04.010款禁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如下词汇或短语:“银行”,“银行业”,“银行家”,“信托”,“合作社”,或者任何含有“产业”以及“贷款”,或者包含以下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词语的名字:“建筑”,“存款”,“贷款”,“家庭”,“结社”,“社会”,及其他法律法规令行禁止的词汇或短语。在先锋第一联邦储蓄&贷款结社诉先锋国家银行一案中,华盛顿最高法院裁定设计到国家银行名称的争议,国家银行业法案在本案中优于华盛顿州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在本案中,法庭同样裁定商业名称保护应当被限定在特定市场竞争范围之内,由此推定华盛顿州不具有扩大该范围的权利。
华盛顿州拥有“臆造性姓名”的条款,为判断潜在商业实体是否以一个独特性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方式。华盛顿州于1984年颁布了商号注册条款,并编纂于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01款。该条款要求在华盛顿州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应当采用商号去披露从事该商业活动的人或实体的真实姓名,并在华盛顿州对其主要商业活动用该商号进行注册。该条款使用“商号”这一术语用以指定臆造性商业名称或者推定性企业名称。华盛顿州法院声明之前使用的商号注册条款旨在建议公众推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真实姓名即为商号名称。参见1918年汉森诉勒施案。
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10款规定,该条款需要在州内任一从事,经营,或进行商业活动的人用任一商号进行注册。“商号”被定义为一个词汇或者一个姓名,或任何词汇与姓名的结合,用以辨识某人的商业活动,商号不需要包括所有从事该商业活动的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包括任何暗示其他利益当事人的词语,诸如“公司”,“子公司”,“结社”。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05(4)款规定,短语“真是姓名”意为:
(1) 个人的姓氏与个人的其他用名的结合,一个或多个个人姓氏的缩写,或者任何上述结合;
(2) 在被用以个人签名的情况下,个人在其从事商业活动的社区中最广为人知的姓名或名称。
(3) 本州或州外公司在州务卿处注册时的公司名称;
(4) 本州或州外有限合伙企业在州务卿处注册时的合伙名称;或
(5) 普通合伙企业的姓名,包括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的真实姓名。
•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注册
华盛顿州拥有一个单一的,中心化的商号归档系统,所有商号归档于税务部,而不是州务卿。注册表格可以申请获得,并寄送到如下地址:
State of Washington
Business Licensing Service
PO Box 9034
Olympia, WA 98507-9034
电话: 1-800-451-7985
网址: http://bls.dor.wa.gov
所有商号申请所需表格的电子版可以通过http://bls.dor.wa.gov/forms进行下载。注册需缴纳5美元,申请注册需缴纳15美元。
商号注册条款同样适用于任何以任一商号从事,经营,或进行州内商业活动的州外公司。华盛顿州法院只承认已注册的实体,因此,只有当该实体完成商号注册之后,才可以在华盛顿州提起相应诉讼。未注册本身并不使得任何合同或商业行为无效化,同样并不阻止当事人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华盛顿上诉法院裁定基于先前的商号名称注册条款,未注册名称必须在被告的答辩或先前的诉状中予以提及,否则即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0.025(2)款规定一旦不再使用原商号,应当在税务部递交取消通知。该法规同样规定一旦基于某一商号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的真实姓名发生改变,或者注册时的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或者进行相应的修改时候,需要向税务部递交修改申请。当基于特定商号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者当注册商号的用词或拼写发生变动时,需连同取消通知一起递交新的申请。
华盛顿州法院在一起本州普通法诉讼中,认定关于模仿未注册商号和商标的行为,适用兰纳姆法案中关于联邦注册的相关条款。华盛顿州法院根据该法案频繁引用以下8种涉及到普通法商号侵权的认知。
1. 在首先采纳并使用与其商业活动相关联的商号的情况下,适用该特定商号的权利。
2. 当一个具备独特性特征的商号已经被其他法人所使用,并且使用与其相同的商号会给公众带来混淆时,一个法人,不管是公司或自然人,都不能使用该商号,不管该商号名称是不是其自身姓名。
3. 先前使用商号的行为有资格获得赔偿,不管是否存在对于后续商号使用者的欺诈或意图欺诈的行为。
4. 经过大量时间的使用特定商号并不是获得商号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先于其他人的使用特定商号这一事实本身即可满足获得商号使用权的条件。
5. 一个商号可以被最初的使用者抛弃或者放弃,一旦抛弃或放弃行为发生,任何人都有权利立刻获得该商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仅优于原使用者,还优于全世界。
6. 使用商号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从各方面严丝合缝的相同。如果一个商号与另一个已经存在的商号相似到足够使他人混淆其区别,此事实即可构成侵权。
7. 当商号名称,或部分名称为地理名称,或者包含有获得次要含义的描述性词语,适用上述同样的规则。
8. 先前使用名称的权利会获得禁止其他人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以上八种规则最早在西雅图街道铁路&市政雇员赔偿协会诉混合街道协会,电子铁路&美国长途车雇员一案中被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在西雅图街道铁路一案中对大量商标或者商标与商号混合的案件进行了引用。华盛顿州法院对商标案件和商号案件采用相同的审理标准。
由于联邦法律中对于贸易保护模型的范围,华盛顿州上诉法院申明商业包装侵权可以作为诉在华盛顿州提起诉讼,尽管如此,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法庭没有发现侵权行为。例如1984年雪松产品公司诉张伯伦一案。在本案中,法庭同样认定,颜色本身并不能作为对于产品之间的有效区分。
禁止令是商号或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效救济。商号侵权案件中的禁止令范围由以下四个因素决定:
(1)商号是含糊的描述还是清晰的非描述,例如商号名称的正确性;
(2)姓名的原创性;
(3)被告是否基于善意;以及
(4)原告及被告间商业竞争的范围。
以上要素可以同样正确的适用于商标案件。
普通法商号侵权案件中有下达有限的禁止令以勒令被告在其商号上添加一个或多个符合要求的词语的强烈的趋势。例如,在一个原告商号为“普吉声音渲染公司”,被告商号为“普吉声音附属产品”,双方当事人都从事极为类似的工作,有关事实混淆的重要证据也在法庭中被出示,华盛顿州上诉法院裁定尽管公众由于特定的关键词相同而对两者产生了混淆,但法庭仍然允许被告在采用避免混淆的防御性设计后依然对原商标进行使用。参见1980年普吉声音渲染公司诉普吉声音附属产品。法院进一步阐释道,上述列举的四种因素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彻底禁止对特定词汇的使用,尽管如此,这种极端救济方式在本案中不予使用。华盛顿州普通法中没有专门处理赔偿数额的案例。但请意识到,当两个类似的名称涉及到地理位置的时候,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法院也许会要求更加高质量的对于原商号名称的改编,用以防止误导公众。
• 华盛顿承认名人形象权作为阻碍注册的一种方式
名称选择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华盛顿州所承认的普通法中的名人形象权。关于名人形象权的确定性案件是State ex rel. La Follette v. Hinkle, 131 Wash. 86, 229 P. 317 (1924)。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进步党的总统候选人有权利要求被告拉福莱特州立党不根据其名称提名州政府候选人。法院认为拉福莱特州立党的组织者没有权利在违背拉福莱特先生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其名称,因为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他的名字更私人和有价值。法院进一步阐明,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必要证明无权使用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法律会推定损害存在。
后来,华盛顿的立法者于1988年将名人形象权写入了华盛顿修正法第63.60.010条中。华盛顿修正法第63.60.010条将一个人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视为财产权。成文法禁止任何人将他人的姓名、声音、签名、照片和肖像用于商品、经营、产品或广告宣传中,或用于筹集资金或向在州内索要捐款,无论这个人是否在世。RCW 63.60.050。许可包括书面和口头的,明示的和默示的许可。若要构成违反成文法,侵权者应当进行多于偶然使用或最低程度的使用。
成文法对“个人”和“个性”进行了区分。根据成文法规定,个人是指任何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自然人。个性则是指对于一个在1948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自然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名字、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名人形象权在个人和个性死亡后仍然受到保护,且无论是在其死前或死后出台的法律。RCW 63.60.040。幸存一词是指自然人死后10年,个性消亡后的75年。RCW 63.60.040。法院会颁发禁止令以阻止或限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形象权。法院甚至还会要求损毁因侵犯他人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物品。侵权人将承担1500刀或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看哪个数额更大,并返还任何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除此之外,胜诉一方还可获得律师费及诉讼成本的赔偿。RCW 63.60.060。
如果将他人的形象权用于文化、历史、政治、宗教、教育、有报道价值的或公共利益等事务,则不构成违法。RCW 63.60.70(1)。该法律不适用于单一的、没有广泛复制的权利,或美术作品、文学、戏剧、电影、广播、音乐、网络产品、电视、杂志、新闻、政府报告、体育广播、政治选举,其使用不涉及个人或个性的。在为获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名人形象权也可以被用在非侵权使用的广告中。RCW 63.60.070(2)。该法律也不适用于出于描述或者界定其他除个体和个性以外的事物的目的而善意使用他人名称的情形,例如指代风格、理论或地点。RCW 63.60.070(5)。(他人)通过媒体所有人或雇员做广告,散布侵权信息的,除非该宣传是用以推动媒体自身发展,否则(所有人或雇员)对此没有责任。RCW 63.60.070(4)。
• 欺诈性地使用商标权在华盛顿州属于刑事罪名
欺诈性地使用商标或品牌在华盛顿州会受到刑事处罚: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05条是华盛顿州刑法典有关商标和品牌的刑事处罚的规定,但自1999年7月25日生效时起,它被修订为更加宽泛的伪造法。
• 关于伪造商标或商号的刑事罪名,参见华盛顿州修正法69.50.416条。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20条是关于仿造商业品牌的规定。根据9.16.03060条规定,出于盈利的目的,故意或者在明知的状态下生产、使用、陈列、宣传、分销、发出销售要约、基于销售或分销的目的销售或持有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务,属于伪造商标的行为,构成伪造罪。在任何州或联邦政府注册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以作为执照中所陈述的事实情况的确凿证据。伪造罪根据将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35条所罗列的标准被处以轻罪以上C级重罪以下罪名。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00条及9.16.120条是有关不当使用“标准纯银”和“银币合金”的规定。违反该规定构成轻罪。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10条和9.16.130条是关于不当使用“银币合金”一词的规定。违反规定同样构成轻罪。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40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纯金制品商标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构成轻罪。
华盛顿州没有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简称RICO),但有刑事暴利法,在华盛顿州修正法9A.82条。根据该法,因他人不当牟利获取暴利的行为而蒙受个人、商业或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有损失及诉讼费用。
Washington Secretary of State
Corporations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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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程序,在联邦注册中,纯粹的是法规创造的产物,在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30中予以规定。类似的,申请费由州务卿予以规定。申请费可以基于申请的具体分类数量进行变化。每个独立的种类申请费为55美元。当一个申请包含有商品或者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时,每一个类别都需要交纳相应的申请费。分类是被大量挑选出来的用以规定独特的市场,即使这些市场间可能存在着联系。商品与服务的分类由州务卿进行确立并与美国分类系统存在大量一致。一个单独的申请可以结合其商标被用于的恰当分类包含任何或者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州务卿的分类为计算费用提供了明确的界线。
为了阐明对于商标的使用,以此来获得注册保护,申请人必须提供三个样本或复印件,包括一个原始商品,用以满足每种商品或服务的注册条件。
注册存续期为5年。一项关于更新注册的申请可以在注册过期前的6个月之内递交给州务卿,与最初的注册申请相同,申请人必须提供三个样本,包含一个现行使用的原始样本。更新申请需要申请人满足关于原始申请的全部需要。注册仅可为扔在华盛顿州境内累计流通达到5年以上的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更新。必须进行更新的通知需,在原始注册或更新存续期过期前1年之内,但不少于6个月时下达给注册人,或者根据记录其代理人。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50款规定州务卿没有通知注册人或注册人没有受到通知都将对注册存续期予以延长,或者赦免注册人更新失败的状况。
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标注册更新申请采取州务卿规定的相同的表格。注册与注册更新的区别在于申请费的不同。更新费用由州务卿所规定,现为每个分类50美元。商标注册或更新的表格可以在 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进行下载。
正如联邦法规的规定,华盛顿州法规包含保留意图在未来注册的商标的条款。使用商标的独占权利可以被意图注册商标的人所保留,或者被一个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改变其商标的意图所保留。该保留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特定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方式予以保留。但是,该保留只能递交一份申请,其延续期为180天。
华盛顿州注册仅赋予商标在华盛顿州内的权利,事实上,伴随注册申请而进行的审查的性质和深度由于有限的商品覆盖范围,没有联邦商标系统那样全面细致。缴纳给华盛顿州的费用将会提供给接受注册申请之前的潜在商标调查。该项调查仅包括先前已于华盛顿州注册的商标,用以确保华盛顿州以外存在的商标在于华盛顿州注册之前不会获得跨州的法规权利。
不像文字标识那样具有容易通过基于文本的搜索进行审查的内在属性,设计标识为相应的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挑战。设计标识通过用单词或言语对其进行描述并编入索引。这些描述可以被搜索,因此可能在不需要对之前进行过的搜索进行回应的情况下,对华盛顿州已经存在的类似的设计标识进行检索。搜索为纯粹的基于文本的搜索,当两种类似的商标均被注册的情况下,法庭会对这些注册进行协调。对于每一个文字标识或者设计标识来说,记录被通过描述标识的术语进行搜索,而不是种类。如果搜索调查没有发现冲突,那么申请可以获得注册。
华盛顿州没有对注册商标必须“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要求;尽管如此,商标注册的申请必须包括申请者在华盛顿州现行使用该商标的相关陈述。一个集体商标,集体交易标志,或者集体标志是一个组织(例如一个结社)拥有的商标,被其成员用以辨识其铲平质量等级或者准确性,地理起源,或者其他该组织具有的特性。集体商标是大多数商标“原产地标记”原则的例外;它们标志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来源。一个集体商标,相较于只有一个个体牵涉其中,当交易者属于这个组织其中时,可以被不同的交易者所使用。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标志。两者主要的区别是集体商标可以被组织中的成员所使用,而证明标志可以被任何符合特定证明标志所有人指定标准的人所使用。华盛顿州只允许商标和服务标志进行注册。没有条文对证明标志和集体商标进行规定。
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20款规定,华盛顿州对含有特定词语或术语的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了限制。标志不能注册如果其为:
a.含有或构成构成不道德的,欺诈性的,或者诽谤性的标志;或
b.含有或构成诽谤或错误的将个人,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与之相关联,或将其带入到耻辱或不光彩的漩涡中;或
c.含有或构成旗帜或盾徽或其他美国荣誉符号,或者任何州或市政当局,或任何外国国家,或任何针对上述内容的仿真;或
d.在没有获得特定生者同意的情况下,含有或构成姓名,描绘,或特定生者的签名;或
e.含有或构成与州内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者一个曾在州内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祖先首先使用过并未经抛弃的商标,在申请人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后,会造成误解或错误或欺骗的情况。
这些限制与模范法案第二章中的限制高度一致,除了关于仅仅是欺骗性的,地理欺骗性的,或首要仅仅是个姓氏的情况。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030(1)(e)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做出该商标在华盛顿州现行使用的相关陈述。
记录商标的转让,注册,或者州务卿规定的相关申请需要缴纳10美元的费用。发放一个新的注册证明给受让人的现行费用为5美元。商标注册转让的相关表格可以在以下网站进行下载: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
华盛顿州的法规包含伴随注册而带来的有利于注册人的推定用以鼓励注册行为。商标的注册证明是注册的有效性,注册人对于商标的所有权,以及注册人在州内对商标所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享有独占权利的确凿证据。尽管如此,商标的注册并不能给予基本潜在事实进行推定。例如,不能对在华盛顿州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进行法定推定。
因为注册是华盛顿州法规的产物,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也在华盛顿州法院有效。一个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侵权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50款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了禁止令救济。法庭会命令一名侵权者将其所有伪造品或模仿品转交给一名法庭官员或者注册人,对其全部摧毁。同样,一名注册人可以期待主张金钱赔偿:一个侵权人必须支付所有基于侵权使用而创造的收益给注册人,或者赔偿所有因为侵权使用注册人商标而带来的损失。法庭可能会给予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或在基于恶意而进行的错误行为下给予胜诉方不超过三倍收益的罚金。
相关法律仅对其他人的商业使用提供禁止令救济。但是,如果主动意图可以得到证明,所有人可以获得商标法提供的其他救济方式。没有案件仅仅通过修正法案而进行判决。涉及到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60款的规定,大多数近期基于商标的诉求都被法庭驳回了。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60款的诉求通常与违反兰纳姆法案第43条(联邦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诉求相结合。
注册人可以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77.150款的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在注册人不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法庭将会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行详细审查。如前所述,华盛顿州是一个特定的地理市场范围,华盛顿州之外进行的商标使用不能给予一个外国人以法律优势地位。罚金或横平赔偿不能针对一个本国人(美国公民)判给一个外国人(非美国公民),除非:
a.该外国人先于本国公民在华盛顿州的使用而在美国境内使用商标;或
b.该标志获得美国的联邦注册,或于本国人开始使用时,为州务卿所保留给该外国居民。
正如兰纳姆法案规定的一样,华盛顿州法案同样对一个著名标志可以被由使用该著名标志的劣质或不同产品所损害这一点予以认定。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60款对伤害州内“著名”商标予以确认。不同于兰纳姆法案,稀释原则只有在华盛顿州才得以认定。判例法中没有稀释原则,同样的,联邦成文法中也没有。判例法将其称之为“淡化”。一脉相承的,如果法规的特定条件被满足,稀释原则得以成立;没有必要对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加以证明。即使双方当事人缺乏竞争关系,该法规依然可以适用。尽管如此,由其他人在比较性的商业广告或促销中对于一个著名标志的公平使用不能被作为起诉理由。
根据华盛顿州法律规定,仅设计州的注册,一个法庭,在裁量一个标志是否是著名标志以及具备独特性的质量时,将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相关法规创造了以下8种非排他性因素:
• 本身的或者后天取得的州内商标的独特性,
• 商标使用涉及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持续时间及范围,
• 州内投放广告及公开,
• 地理交易区域,
• 交易渠道,
• 州内标志所有者及其他当事人在交易区域及交易渠道中被辨识的程度,
• 第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以及
• 州内或联邦注册。
华盛顿州禁止不正当的商业实践
正如联邦法规一样,华盛顿州涉及到不正当商业实践的内容亦以“不正当商业实践——消费者保护”为题,并编纂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10款。作为迷你版“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项华盛顿州法案的禁止条款与相关联邦法案中的相似。具体而言,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章第(a)(1)款类似;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与谢尔曼反垄断法法案第一章类似;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40款与克雷顿法案相似。华盛顿州法案同样包含有涉及到联邦反垄断概念的法律条款,例如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50款,与禁止竞争者达成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协议有关。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60款涉及到其他公司获得一公司股票以此达到减少竞争的目的有关。
华盛顿州法案颁布于1961年,颁布伊始只是为华盛顿州司法部长的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在1970年,该法案得到修订,为由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欺诈行为或实践而“商业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诺德斯特姆公司诉塔普奥罗斯一案中,华盛顿最早法院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裁定错误的挪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名是不正当的商业实践,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的规定。同样,在费什诉世界运动用品奖杯公司一案中,华盛顿州上诉法院裁定于普遍流通的杂志上投放欺诈性广告的行为可以基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进行起诉。在其农产品并不是在华盛顿州种植的情况下,将所有农产品打上“华盛顿州种植”的标签是对消费者保护法案的触犯。
在由一项由司法部长发起的诉讼中,当华盛顿州被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或者依据亲权理论代表购买标志有在州内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法院可以采取行动限制或阻止任何非法行为,并且将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金钱或财产归为原状。在这些诉讼中,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40款规定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20款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2000美元,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10款禁止令规定的行为赔偿数额不能大于25,000美元。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40款规定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或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40款的个人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100,000美元,对于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30款的任何公司的民事赔偿数额不能大于500,000美元。
与之相反,如果当事人是个人,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90款为任何经由不正当竞争或者不正当欺诈行为或实践蒙受损失的个人提供了法律诉由。在个人诉讼中,法庭可以下发禁止令,以及/或者给予蒙受损失的当事人以实际损害赔偿。法庭同样可以给予当事人以诉讼花费的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法庭亦可在不超过10,000美元的情况下,增加最多三倍于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在基于2009年7月26日及之后而产生的诉由,上述数额限制为25,000美元。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3.66.020款,如果在华盛顿州享有受限制司法管辖权的州立法院(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大于75,000美元。一般而言,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20款规定,以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090款为诉由而发起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损害发生时起四年。华盛顿州法规没有条款允许集体诉讼。在华盛顿州成文法或判例法中都没有任何显示,在州内一般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允许集体诉讼,即便如此,由于集体诉讼救济的广泛性,笔者认为法院应当要求特定的立法主体对集体诉讼在成文法中进行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华盛顿州外的行为触犯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款中的规定,华盛顿州法院自动获得对于该人的管辖权。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6.160款规定,任何方式的个人送达都可以直接递送给该人。尽管该法案表面上致力于消费者保护,但判断该法案保护范围的标准是特定行为造成的“损害”,商业竞争者提起的诉讼也是可以被允许的。一脉相承的,该法案没有明确的限定在仅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然而,该法案被华盛顿州法院限定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参阅2003年西格尔诉亚马逊网站一案。
除商标注册法案之外,华盛顿州没有任何关于商标伪造的法律条款,刑法条款将“错误的广告投放”定义为一种轻罪。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40款以及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77.150款禁止商标模仿及伪造,并且为上述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将“错误的广告投放”定义为在特定的主观意图或者诱使公众介入到任何义务或者相关商品交易的直接故意下,制作,公开发表,传播,循环往复,或者将涉及到商品,证券,服务,或任何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含有失实,欺诈,或误导的任何主张,代表,或事实陈述,以广告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适用于提供给公众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例外情况是在不知其所述内容为错误的善意驱动下,制作,公开发表,传播,循环往复,或者将错误的广告呈现在公众面前。由于前述行为的犯罪性,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60款规定只有司法部长或者检察官才能提起限制和组织错误的广告投放的诉讼。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70款规定,任何违反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9.04.010款而下达的命令或禁止令的个人,都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90天的监禁,或者两罚并行。
商业名称相关的特别问题
华盛顿州商业公司法案编纂于修订法案的第23B条。尽管没有特别规定商标问题,注册及更新公司名称需符合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30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20款规定,华盛顿州允许在成立公司前保留公司名称。盈利性公司或者非盈利性公司的名称的保留期限为不可更新的180天,极为相似的法规同样适用于非盈利性公司。保留公司名称需要缴纳30美元的申请费。非盈利性公司的注册费用为20美元。申请加速服务需要额外缴纳50美元。在成立公司前保留公司名称不是必须的。
正如商标一样,公司名称应当具有不被近似的名称所混淆的利益。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10款特别规定公司名称必须与其他已经获得州内经营权限的公司名称,或者任何已经被其他公司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有效区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15.060款特别规定任何申请州内经营权限的州外公司名称必须与任何州内公司名称或已经获得州内经营权限的公司名称,或已经被其他公司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有效区分。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10(5)款特别规定,公司名称不能被仅仅通过使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类型名称的变形而获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的区分。同样的,通过在公司名称上添加或删除诸如“这”,“和”等简单词语的行为同样无法满足区分的条件。标点符号,大小写字母,特殊的字母或符号,或者使用名称缩写依然不能将其与其他已保留或注册的公司名称区分开来。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23B.04.045款对非盈利性组织的名称要求提出了类似的规定。
华盛顿商业公司法案中没有对公司还没有事实成立时,对名称中使用“公司”进行规定。尽管如此,非盈利性公司不能使用上述字样。因为公司结构的改变会对公司相应资本责任问题产生影响,因此华盛顿州需要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上述术语的缩写。如果州外公司在其名称中没有上述术语或缩写,该州外公司必须在其将在华盛顿州内使用的公司名称中添加一个或多个上述术语或缩写。
与商标相同,在允许注册前,州务卿将会对相应的商标名称进行搜索。州务卿办公室也许会在整体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下,允许不同的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相同的词语。和商标不同,不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没有给予公司名称以充分的与商标或服务标志带来的影响相同的法定利益。公司名称注册的最好的一点只是简单的对公司已注册这一事实予以证明。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个优质商品的辨明身份应当与制造传播该商品的公司身份予以区分。公司明证保留及延期的申请可以递交给州务卿。相关表格可以在以下网址进行下载:
http://www.sos.wa.gov/corps/registration_forms.aspx。
同联邦法律一样,华盛顿州对于规制银行的法律与规制其他商业实体的法律不同。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23B.04.010款禁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如下词汇或短语:“银行”,“银行业”,“银行家”,“信托”,“合作社”,或者任何含有“产业”以及“贷款”,或者包含以下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词语的名字:“建筑”,“存款”,“贷款”,“家庭”,“结社”,“社会”,及其他法律法规令行禁止的词汇或短语。在先锋第一联邦储蓄&贷款结社诉先锋国家银行一案中,华盛顿最高法院裁定设计到国家银行名称的争议,国家银行业法案在本案中优于华盛顿州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在本案中,法庭同样裁定商业名称保护应当被限定在特定市场竞争范围之内,由此推定华盛顿州不具有扩大该范围的权利。
华盛顿州拥有“臆造性姓名”的条款,为判断潜在商业实体是否以一个独特性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方式。华盛顿州于1984年颁布了商号注册条款,并编纂于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01款。该条款要求在华盛顿州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应当采用商号去披露从事该商业活动的人或实体的真实姓名,并在华盛顿州对其主要商业活动用该商号进行注册。该条款使用“商号”这一术语用以指定臆造性商业名称或者推定性企业名称。华盛顿州法院声明之前使用的商号注册条款旨在建议公众推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真实姓名即为商号名称。参见1918年汉森诉勒施案。
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10款规定,该条款需要在州内任一从事,经营,或进行商业活动的人用任一商号进行注册。“商号”被定义为一个词汇或者一个姓名,或任何词汇与姓名的结合,用以辨识某人的商业活动,商号不需要包括所有从事该商业活动的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包括任何暗示其他利益当事人的词语,诸如“公司”,“子公司”,“结社”。华盛顿州修正法案第19.80.005(4)款规定,短语“真是姓名”意为:
(1) 个人的姓氏与个人的其他用名的结合,一个或多个个人姓氏的缩写,或者任何上述结合;
(2) 在被用以个人签名的情况下,个人在其从事商业活动的社区中最广为人知的姓名或名称。
(3) 本州或州外公司在州务卿处注册时的公司名称;
(4) 本州或州外有限合伙企业在州务卿处注册时的合伙名称;或
(5) 普通合伙企业的姓名,包括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的真实姓名。
•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注册
华盛顿州拥有一个单一的,中心化的商号归档系统,所有商号归档于税务部,而不是州务卿。注册表格可以申请获得,并寄送到如下地址:
State of Washington
Business Licensing Service
PO Box 9034
Olympia, WA 98507-9034
电话: 1-800-451-7985
网址: http://bls.dor.wa.gov
所有商号申请所需表格的电子版可以通过http://bls.dor.wa.gov/forms进行下载。注册需缴纳5美元,申请注册需缴纳15美元。
商号注册条款同样适用于任何以任一商号从事,经营,或进行州内商业活动的州外公司。华盛顿州法院只承认已注册的实体,因此,只有当该实体完成商号注册之后,才可以在华盛顿州提起相应诉讼。未注册本身并不使得任何合同或商业行为无效化,同样并不阻止当事人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华盛顿上诉法院裁定基于先前的商号名称注册条款,未注册名称必须在被告的答辩或先前的诉状中予以提及,否则即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华盛顿州修订法案第19.80.025(2)款规定一旦不再使用原商号,应当在税务部递交取消通知。该法规同样规定一旦基于某一商号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的真实姓名发生改变,或者注册时的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或者进行相应的修改时候,需要向税务部递交修改申请。当基于特定商号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发生变动,或者当注册商号的用词或拼写发生变动时,需连同取消通知一起递交新的申请。
华盛顿州法院在一起本州普通法诉讼中,认定关于模仿未注册商号和商标的行为,适用兰纳姆法案中关于联邦注册的相关条款。华盛顿州法院根据该法案频繁引用以下8种涉及到普通法商号侵权的认知。
1. 在首先采纳并使用与其商业活动相关联的商号的情况下,适用该特定商号的权利。
2. 当一个具备独特性特征的商号已经被其他法人所使用,并且使用与其相同的商号会给公众带来混淆时,一个法人,不管是公司或自然人,都不能使用该商号,不管该商号名称是不是其自身姓名。
3. 先前使用商号的行为有资格获得赔偿,不管是否存在对于后续商号使用者的欺诈或意图欺诈的行为。
4. 经过大量时间的使用特定商号并不是获得商号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先于其他人的使用特定商号这一事实本身即可满足获得商号使用权的条件。
5. 一个商号可以被最初的使用者抛弃或者放弃,一旦抛弃或放弃行为发生,任何人都有权利立刻获得该商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仅优于原使用者,还优于全世界。
6. 使用商号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从各方面严丝合缝的相同。如果一个商号与另一个已经存在的商号相似到足够使他人混淆其区别,此事实即可构成侵权。
7. 当商号名称,或部分名称为地理名称,或者包含有获得次要含义的描述性词语,适用上述同样的规则。
8. 先前使用名称的权利会获得禁止其他人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以上八种规则最早在西雅图街道铁路&市政雇员赔偿协会诉混合街道协会,电子铁路&美国长途车雇员一案中被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在西雅图街道铁路一案中对大量商标或者商标与商号混合的案件进行了引用。华盛顿州法院对商标案件和商号案件采用相同的审理标准。
由于联邦法律中对于贸易保护模型的范围,华盛顿州上诉法院申明商业包装侵权可以作为诉在华盛顿州提起诉讼,尽管如此,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法庭没有发现侵权行为。例如1984年雪松产品公司诉张伯伦一案。在本案中,法庭同样认定,颜色本身并不能作为对于产品之间的有效区分。
禁止令是商号或商标侵权行为的有效救济。商号侵权案件中的禁止令范围由以下四个因素决定:
(1)商号是含糊的描述还是清晰的非描述,例如商号名称的正确性;
(2)姓名的原创性;
(3)被告是否基于善意;以及
(4)原告及被告间商业竞争的范围。
以上要素可以同样正确的适用于商标案件。
普通法商号侵权案件中有下达有限的禁止令以勒令被告在其商号上添加一个或多个符合要求的词语的强烈的趋势。例如,在一个原告商号为“普吉声音渲染公司”,被告商号为“普吉声音附属产品”,双方当事人都从事极为类似的工作,有关事实混淆的重要证据也在法庭中被出示,华盛顿州上诉法院裁定尽管公众由于特定的关键词相同而对两者产生了混淆,但法庭仍然允许被告在采用避免混淆的防御性设计后依然对原商标进行使用。参见1980年普吉声音渲染公司诉普吉声音附属产品。法院进一步阐释道,上述列举的四种因素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彻底禁止对特定词汇的使用,尽管如此,这种极端救济方式在本案中不予使用。华盛顿州普通法中没有专门处理赔偿数额的案例。但请意识到,当两个类似的名称涉及到地理位置的时候,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法院也许会要求更加高质量的对于原商号名称的改编,用以防止误导公众。
• 华盛顿承认名人形象权作为阻碍注册的一种方式
名称选择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华盛顿州所承认的普通法中的名人形象权。关于名人形象权的确定性案件是State ex rel. La Follette v. Hinkle, 131 Wash. 86, 229 P. 317 (1924)。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进步党的总统候选人有权利要求被告拉福莱特州立党不根据其名称提名州政府候选人。法院认为拉福莱特州立党的组织者没有权利在违背拉福莱特先生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其名称,因为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他的名字更私人和有价值。法院进一步阐明,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必要证明无权使用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法律会推定损害存在。
后来,华盛顿的立法者于1988年将名人形象权写入了华盛顿修正法第63.60.010条中。华盛顿修正法第63.60.010条将一个人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视为财产权。成文法禁止任何人将他人的姓名、声音、签名、照片和肖像用于商品、经营、产品或广告宣传中,或用于筹集资金或向在州内索要捐款,无论这个人是否在世。RCW 63.60.050。许可包括书面和口头的,明示的和默示的许可。若要构成违反成文法,侵权者应当进行多于偶然使用或最低程度的使用。
成文法对“个人”和“个性”进行了区分。根据成文法规定,个人是指任何在1988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自然人。个性则是指对于一个在1948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自然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名字、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名人形象权在个人和个性死亡后仍然受到保护,且无论是在其死前或死后出台的法律。RCW 63.60.040。幸存一词是指自然人死后10年,个性消亡后的75年。RCW 63.60.040。法院会颁发禁止令以阻止或限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形象权。法院甚至还会要求损毁因侵犯他人权利而产生的任何物品。侵权人将承担1500刀或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看哪个数额更大,并返还任何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除此之外,胜诉一方还可获得律师费及诉讼成本的赔偿。RCW 63.60.060。
如果将他人的形象权用于文化、历史、政治、宗教、教育、有报道价值的或公共利益等事务,则不构成违法。RCW 63.60.70(1)。该法律不适用于单一的、没有广泛复制的权利,或美术作品、文学、戏剧、电影、广播、音乐、网络产品、电视、杂志、新闻、政府报告、体育广播、政治选举,其使用不涉及个人或个性的。在为获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名人形象权也可以被用在非侵权使用的广告中。RCW 63.60.070(2)。该法律也不适用于出于描述或者界定其他除个体和个性以外的事物的目的而善意使用他人名称的情形,例如指代风格、理论或地点。RCW 63.60.070(5)。(他人)通过媒体所有人或雇员做广告,散布侵权信息的,除非该宣传是用以推动媒体自身发展,否则(所有人或雇员)对此没有责任。RCW 63.60.070(4)。
• 欺诈性地使用商标权在华盛顿州属于刑事罪名
欺诈性地使用商标或品牌在华盛顿州会受到刑事处罚: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05条是华盛顿州刑法典有关商标和品牌的刑事处罚的规定,但自1999年7月25日生效时起,它被修订为更加宽泛的伪造法。
• 关于伪造商标或商号的刑事罪名,参见华盛顿州修正法69.50.416条。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20条是关于仿造商业品牌的规定。根据9.16.03060条规定,出于盈利的目的,故意或者在明知的状态下生产、使用、陈列、宣传、分销、发出销售要约、基于销售或分销的目的销售或持有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务,属于伪造商标的行为,构成伪造罪。在任何州或联邦政府注册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以作为执照中所陈述的事实情况的确凿证据。伪造罪根据将根据华盛顿州修正法9.16.035条所罗列的标准被处以轻罪以上C级重罪以下罪名。
• 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00条及9.16.120条是有关不当使用“标准纯银”和“银币合金”的规定。违反该规定构成轻罪。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10条和9.16.130条是关于不当使用“银币合金”一词的规定。违反规定同样构成轻罪。华盛顿州修正法9.16.140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纯金制品商标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构成轻罪。
华盛顿州没有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简称RICO),但有刑事暴利法,在华盛顿州修正法9A.82条。根据该法,因他人不当牟利获取暴利的行为而蒙受个人、商业或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赔偿所有损失及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