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美国公司在美国经商
外国公司通过成立于美国的子公司在美国营业是常见的做法。 这种结构之所以受欢迎是出于业务和税务的考虑。 主要的业务考虑因素,包括限制美国债权人对外国总公司的资产提出债权,限制外国总公司财务信息受美国税务当局审查的数量,而且一般的想法是(无论是真实还是想象),美国客户和商业伙伴偏好和美国公司做生意。
作为一般规则,从美国税务的角度来看,无论外国公司直接赚取美国营业所得,或通过美国子公司赚取美国营业所得,并没有多大差别。 如果外国公司直接赚取收入,必须按公司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按汇回总公司的利润缴纳分公司税。 如果收入是通过美国公司赚取,则必须按公司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按支付外国总公司的股息缴纳预扣税。 由于股息预扣税和分公司税实质上是等价的,所以总体美国纳税金额通常是相同的。
此一般规则有两种共同的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适用于符合所得税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赚取营业收入,并且其在美国的业务据点未达到常设机构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由外国公司本身或通过成立于其母国的子公司进行其在美国的商业活动是有利的。 这是因为所得税条约的常设机构条款排除其美国营业所得的美国税务。 如果此所得是通过美国子公司赚取的,将必须向美国纳税,尽管实际上它在美国未设有常设机构。
第二种例外涉及美国运营需要大笔资金而该资金需从外国公司的累积盈利中支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美国公司可能会有利,因为外国总公司可以以计息债务而不是股权的方式提供部分资金。 子公司资金结构中的债务使用将允许向外国总公司支付利息而减少美国应纳所得税,并允许以免税本金支付方式取代应税股息支付方式汇回资金。 使用债务的好处受美国税法中的利息剥离条款的限制,但是如果美国运营有利润并且债务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此类结构通常可行。
在决定是否将美国业务安置在美国子公司时,要求需要考虑外国公司的母国税务。 这些考虑因素的确切性质和范围将取决于外国公司的成立国家,但是共同的问题围绕着创业亏损是否能够由外国公司在其母国扣除,和母国对汇回的盈利如何征税。
作为一般规则,从美国税务的角度来看,无论外国公司直接赚取美国营业所得,或通过美国子公司赚取美国营业所得,并没有多大差别。 如果外国公司直接赚取收入,必须按公司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按汇回总公司的利润缴纳分公司税。 如果收入是通过美国公司赚取,则必须按公司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按支付外国总公司的股息缴纳预扣税。 由于股息预扣税和分公司税实质上是等价的,所以总体美国纳税金额通常是相同的。
此一般规则有两种共同的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适用于符合所得税条约优待资格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赚取营业收入,并且其在美国的业务据点未达到常设机构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由外国公司本身或通过成立于其母国的子公司进行其在美国的商业活动是有利的。 这是因为所得税条约的常设机构条款排除其美国营业所得的美国税务。 如果此所得是通过美国子公司赚取的,将必须向美国纳税,尽管实际上它在美国未设有常设机构。
第二种例外涉及美国运营需要大笔资金而该资金需从外国公司的累积盈利中支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美国公司可能会有利,因为外国总公司可以以计息债务而不是股权的方式提供部分资金。 子公司资金结构中的债务使用将允许向外国总公司支付利息而减少美国应纳所得税,并允许以免税本金支付方式取代应税股息支付方式汇回资金。 使用债务的好处受美国税法中的利息剥离条款的限制,但是如果美国运营有利润并且债务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此类结构通常可行。
在决定是否将美国业务安置在美国子公司时,要求需要考虑外国公司的母国税务。 这些考虑因素的确切性质和范围将取决于外国公司的成立国家,但是共同的问题围绕着创业亏损是否能够由外国公司在其母国扣除,和母国对汇回的盈利如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