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的《外国投资不动产税收法》
1) FIRPTA的背景
在 1980 年的《外国投资不动产税收法》(FIRPTA)实施之前,外国投资者通常可以卖出美国不动产而无须就该销售之资本收益缴纳联邦所得税。FIRPTA 改变了这种状态。它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其美国不动产权益所获之收益进行征税。美国不动产权益一般的是指:(1)在美国不动产上的任何权益或(2)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的任何权益。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一般是指该公司在美国的不动产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至少达到其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其用于交易或业务的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之和的 50%。
2) 预扣和报告要求
《美国税法典》授权美国税务局制定有关外国人拥有美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年度信息申报规则。美国税务局未行使此项权力。因此目前不需要进行上述年度信息申报。然而如下所释每发生一次与美国不动产权益有关的销售或交换则报告仍须提交。
若处置发生在 1985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且不得豁免则从外国转让人手中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买方/受让人需要预扣总交易金额10%的税款。买方/受让人必须随后向美国税务局提交 8288报表和 8288-A报表且转交所预扣的税款。这些报表需要以下相关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描述、转让日期、转让人所受的交易额、由受让人预扣的税款额。
买方/受让人所预扣的税款并不免除外国转让人提交关于该处置所获得收入的美国纳税报表的义务。必要时必须提交1040NR报表 或1120F报表且在法定的期限内应缴清应付税款。任何预扣的税款都可以冲抵纳税报表上计算的所得税。
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上述的要求,包括外国转让人收到美国税务局的预扣证书的情况下,如果该证书表明转让人免于缴税或表明转让人同美国税务局就税的支付已达成协议。
在 1980 年的《外国投资不动产税收法》(FIRPTA)实施之前,外国投资者通常可以卖出美国不动产而无须就该销售之资本收益缴纳联邦所得税。FIRPTA 改变了这种状态。它对外国投资者处置其美国不动产权益所获之收益进行征税。美国不动产权益一般的是指:(1)在美国不动产上的任何权益或(2)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的任何权益。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一般是指该公司在美国的不动产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至少达到其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其用于交易或业务的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之和的 50%。
2) 预扣和报告要求
《美国税法典》授权美国税务局制定有关外国人拥有美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年度信息申报规则。美国税务局未行使此项权力。因此目前不需要进行上述年度信息申报。然而如下所释每发生一次与美国不动产权益有关的销售或交换则报告仍须提交。
若处置发生在 1985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且不得豁免则从外国转让人手中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买方/受让人需要预扣总交易金额10%的税款。买方/受让人必须随后向美国税务局提交 8288报表和 8288-A报表且转交所预扣的税款。这些报表需要以下相关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描述、转让日期、转让人所受的交易额、由受让人预扣的税款额。
买方/受让人所预扣的税款并不免除外国转让人提交关于该处置所获得收入的美国纳税报表的义务。必要时必须提交1040NR报表 或1120F报表且在法定的期限内应缴清应付税款。任何预扣的税款都可以冲抵纳税报表上计算的所得税。
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上述的要求,包括外国转让人收到美国税务局的预扣证书的情况下,如果该证书表明转让人免于缴税或表明转让人同美国税务局就税的支付已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