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的《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
1) 范围和目的
1978年的《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AFIDA)是一部披露法。其制定是为了收集用于判断外国投资对家庭农场和农村社区影响的信息。同IITSSA相同的是,它不试图限制或规制在美国的外国投资。同IITSSA不同的是,IITSSA适用于不动产和非不动产投资以及适用于美国在海外的投资和外国在美国的投资,而AFIDA仅唯一地适用于美国农地的外国所有权。此外,同IITSSA不同的是,AFIDA的报告可供公众查阅。
AFIDA要求持有、购买或销售农地上任何权益的外国人要在获得或转让之日起90日内向美国农业部长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所有权或交易情况,且必须指明外国投资者的某些所有人。在1998年的AFIDA的修正案之前,所收集的信息被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服务机构用来准备向国会和总统提交的关于该所有权状况对家庭农场和农村社区影响的周期性报告。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和浪费报告” 的1998年的《联邦报告减少法》废除了向国会和总统提交报告的要求。
美国农业部规定了具体的AFIDA报告要求。报告必须提交至为土地所在县保存记录的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机构县办公室。
2) 农地
仅在涉及到农地的时候才需要提交报告。农地是指当前被用来进行蓄林的美国土地, 以及被用来进行(或若现为闲置土地,则为在过去5年内最后被用来进行)农业、畜牧业或木材生产的美国土地,除了总面积不超过10英亩的土地且销售来自该土地的农产品、畜牧产品,林产品或木材的年毛收入不超过1,000美元的话。
3) 外国人
提交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的定义包括:(1)不是美国公民或国民或未被允许进入美国以永久居留的个人,(2)外国政府,(3)根据外国政府的法律创立或组成的任何法律实体,(4)主要营业地在美国之外的任何法律实体和(5)其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被上述(1)-(4)款所述之人(或其联合)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国内法律实体。 “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 被定义为:被第(1)-(5)款所述的单一人持有的10%或以上的权益;被第(1) -(5)款所述之人的联合持有的10%或以上的权益,若第(1)-(5)所述人的联合一致行动的话;或被第(1)-(5)条所述之人的联合持有的50%或以上的权益,不论上述人是否联合一致行动。
4) 报告要求
任何曾经持有、持有、获得或转让美国农地上的任何权益的外国人都须在该权益获得或转让后的90天之内,或其成为外国人之日起90天之内,或土地成为农地之日起90天之内以FSA-153报表提交报告。该报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该外国人的法定姓名和地址,,(2)若该人是个人,他的国籍,,(3)若该人不是个人或政府,该人的性质、名称、组织所在国、主要营业地,(4)获得或转让农地上权益的外国人所持有的权益的类型,(5)农地的法定描述和英亩数,(6)为获得农地上权益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其他对价、将支付的买价数额或对价价值、以及该土地的当前估价,(7)若外国人转让农地上权益则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若为个人)或成立国家、主要营业地、受让人的性质(若不是个人或政府),(8)土地将用于何种农业用途,(9)若适用则为外国人完成该表的人的姓名、地址和关系,(10)关于农地是怎样被获得和转让的信息,外国人同前一土地上权益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租赁协议的信息,若有的话,和(11)土地上权益被获得或转让的日期。
该报告要求外国人披露任何持有该外国人10%或以上直接权益的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美国农业部长可以进一步要求上述所被披露的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来披露持有其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
5) 核定
如果,除了实际知道外,对商业记录的季度检查未能显示留有外国邮寄地址的人对该实体有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即拥有在农地上有权益的美国法律实体10%或以上的权益),那么发行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或可转换成等同物的票据)少于100,000份的实体应被视为符合无义务提交报告这一规定。如果,除了实际知道外,对商业记录的季度检查未能显示留有外国邮寄地址的人和管理股票的投资机构对该实体没有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那么发行的普通股或优先股(或可转换成等同物的票据)大于或等于100,000份的实体应被视为符合无义务提交报告这一规定。
6) 罚则
任何违反报告要求的外国人就该违法行为所持续的每一周应交纳该外国人在农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1/1000的罚金,但总罚金不得超过外国人在该土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25%。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或明知所提交报告不包含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或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提交,都构成违反AFIDA的行为。对于提交不完整的或误导性的报告,其罚金是外国人在农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25%。
1978年的《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AFIDA)是一部披露法。其制定是为了收集用于判断外国投资对家庭农场和农村社区影响的信息。同IITSSA相同的是,它不试图限制或规制在美国的外国投资。同IITSSA不同的是,IITSSA适用于不动产和非不动产投资以及适用于美国在海外的投资和外国在美国的投资,而AFIDA仅唯一地适用于美国农地的外国所有权。此外,同IITSSA不同的是,AFIDA的报告可供公众查阅。
AFIDA要求持有、购买或销售农地上任何权益的外国人要在获得或转让之日起90日内向美国农业部长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所有权或交易情况,且必须指明外国投资者的某些所有人。在1998年的AFIDA的修正案之前,所收集的信息被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服务机构用来准备向国会和总统提交的关于该所有权状况对家庭农场和农村社区影响的周期性报告。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和浪费报告” 的1998年的《联邦报告减少法》废除了向国会和总统提交报告的要求。
美国农业部规定了具体的AFIDA报告要求。报告必须提交至为土地所在县保存记录的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机构县办公室。
2) 农地
仅在涉及到农地的时候才需要提交报告。农地是指当前被用来进行蓄林的美国土地, 以及被用来进行(或若现为闲置土地,则为在过去5年内最后被用来进行)农业、畜牧业或木材生产的美国土地,除了总面积不超过10英亩的土地且销售来自该土地的农产品、畜牧产品,林产品或木材的年毛收入不超过1,000美元的话。
3) 外国人
提交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的定义包括:(1)不是美国公民或国民或未被允许进入美国以永久居留的个人,(2)外国政府,(3)根据外国政府的法律创立或组成的任何法律实体,(4)主要营业地在美国之外的任何法律实体和(5)其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被上述(1)-(4)款所述之人(或其联合)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国内法律实体。 “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 被定义为:被第(1)-(5)款所述的单一人持有的10%或以上的权益;被第(1) -(5)款所述之人的联合持有的10%或以上的权益,若第(1)-(5)所述人的联合一致行动的话;或被第(1)-(5)条所述之人的联合持有的50%或以上的权益,不论上述人是否联合一致行动。
4) 报告要求
任何曾经持有、持有、获得或转让美国农地上的任何权益的外国人都须在该权益获得或转让后的90天之内,或其成为外国人之日起90天之内,或土地成为农地之日起90天之内以FSA-153报表提交报告。该报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该外国人的法定姓名和地址,,(2)若该人是个人,他的国籍,,(3)若该人不是个人或政府,该人的性质、名称、组织所在国、主要营业地,(4)获得或转让农地上权益的外国人所持有的权益的类型,(5)农地的法定描述和英亩数,(6)为获得农地上权益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其他对价、将支付的买价数额或对价价值、以及该土地的当前估价,(7)若外国人转让农地上权益则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若为个人)或成立国家、主要营业地、受让人的性质(若不是个人或政府),(8)土地将用于何种农业用途,(9)若适用则为外国人完成该表的人的姓名、地址和关系,(10)关于农地是怎样被获得和转让的信息,外国人同前一土地上权益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租赁协议的信息,若有的话,和(11)土地上权益被获得或转让的日期。
该报告要求外国人披露任何持有该外国人10%或以上直接权益的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美国农业部长可以进一步要求上述所被披露的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来披露持有其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外国个人、政府或法人实体。
5) 核定
如果,除了实际知道外,对商业记录的季度检查未能显示留有外国邮寄地址的人对该实体有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即拥有在农地上有权益的美国法律实体10%或以上的权益),那么发行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或可转换成等同物的票据)少于100,000份的实体应被视为符合无义务提交报告这一规定。如果,除了实际知道外,对商业记录的季度检查未能显示留有外国邮寄地址的人和管理股票的投资机构对该实体没有重要权益或实质控制,那么发行的普通股或优先股(或可转换成等同物的票据)大于或等于100,000份的实体应被视为符合无义务提交报告这一规定。
6) 罚则
任何违反报告要求的外国人就该违法行为所持续的每一周应交纳该外国人在农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1/1000的罚金,但总罚金不得超过外国人在该土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25%。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或明知所提交报告不包含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或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而提交,都构成违反AFIDA的行为。对于提交不完整的或误导性的报告,其罚金是外国人在农地上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25%。